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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张某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05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3-25 公开日期:2024-04-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张某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张某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峻,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已予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机关于2024年2月2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15日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项答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就上述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某广场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318号。2018年11月16日,申请人与常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所购商铺实际与此前开发商的宣传严重不符。因此,申请人对所受让的商铺合法性产生怀疑,为了解所受让的商铺涉及被申请人行政许可或审批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第二项答复内容为:“您申请的第(二)项内容,评标过程中的业主评委备案表、评标专家电脑抽取结果、开标、清标、评标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予公开:施工合同、招标委托合同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我局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投标文件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我局审定部分内容存在商业秘密作区分公开处理,对其中投标报价除总报价外的其他部分和施工组织设计的部分内容(施工组织机构、确保住宅使用功能防止质量通病减少用户投诉措施、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关键工序、难点、特点的施工方法)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现拟公开该项目的常州市建设工程发包方案表、核准文件、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申请书、常州市建设工程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可以公开的内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和常州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书(监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提供,因文件内容太多,仅提供电子稿。”申请人认为,该答复的第二项内容存在答复不完整的情况,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关于申请的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其中“申报文件”的第2项、第3项、第6项、第7项等多项内容被申请人均未做出答复也未说明理由。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明显不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30日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项答复内容,并就上述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5);2. 不动产产权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3. 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因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部分内容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常住建依告〔2022〕第69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同日向第三方常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常住建依告〔2023〕第68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并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了该第三方的意见反馈。被申请人结合第三方回复的意见反馈,对申请人所申请内容进行全面的检索、查询、审查,最终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提出的多项申请内容,依法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分别进行了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内容,经查询,某某商业广场由常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议申请人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了解,同时提供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二)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条件,申报文件包括:1.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 立项批复;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 不动产登记证;7.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或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表;8.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9. 招标代理合同;10. 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11.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12.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13. 评标报告;14.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15.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16.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经查询和审核:因评标过程中的业主评委备案表、评标专家电脑抽取结果、开标、清标、评标报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施工合同、招标委托合同因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经被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并进行审查,属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范畴,故告知不予公开;其中投标文件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被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并进行审查,因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除总报价外的其他部分和施工组织设计的部分内容(施工组织机构、确保住宅使用功能防止质量通病减少用户投诉措施、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关键工序、难点、特点的施工方法)属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范畴,依法不应当公开,被申请人作区分处理后,对该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对可以公开的部分即该项目的常州市建设工程发包方案表、核准文件、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申请书、常州市建设工程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可以公开的内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和常州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书(监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因文件内容较多,提供了电子稿。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 消防设计文件;2. 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3.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5.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6.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7.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因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建议申请人向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咨询了解,同时提供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四)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 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4.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5. 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 人防审批文件”内容,经审查: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是由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该审查机构(即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系中介服务机构,故“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前置文件: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4.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因获悉该两项材料已由建设单位向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存档,告知申请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向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咨询,并提供了地址和联系方式;“1. 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 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 人防审批文件”不属于审图前置文件,亦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因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材料被申请人在施工许可审批环节予以保存,被申请人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4. 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6. 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8.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11. 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内容,经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施工合同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被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并进行了审查,属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范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经被申请人查找施工许可收件材料目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非施工许可审批材料,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档案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收件凭证;2. 常住建依告〔2022〕第69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 常住建依告〔2023〕第68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及第三方回复的征求意见确认函;4. 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邮寄凭证;5. 政府信息公开中不予公开事项审查单;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下放承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 企业信息查询截图;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9. 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5),申请公开某某广场建设项目的:“(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条件,申报文件包括:1.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 立项批复;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 不动产登记证;7.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或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表;8.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9. 招标代理合同;10. 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11.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12.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13. 评标报告;14.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15.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16.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 消防设计文件;2. 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3.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5.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6.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7.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 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4.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5. 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 人防审批文件;(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4. 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6. 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8.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11. 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常住建依告〔2022〕第69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及第(五)项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该告知书于同日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常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常住建依告〔2023〕第68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询函》,该征询函于同日邮寄送达第三方。2023年11月27日,第三方作出回复:“申请人张某某向贵局申请公开的以上信息属于本公司经营信息类的商业机密范畴,无法完全避免和排除他人不当、甚至恶意进行披露、解读的情况。为保护自身及其他方的商业利益,我单位不同意公开。”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您申请的第(一)项内容,经查询,某某商业广场由常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咨询,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联系电话:025-51868650。您申请的第(二)项内容,评标过程中的业主评委备案表、评标专家电脑抽取结果、开标、清标、评标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予公开;施工合同、招标委托合同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我局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投标文件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我局审定部分内容存在商业秘密作区分公开处理,对其中投标报价除总报价外的其他部分和施工组织设计的部分内容(施工组织机构、确保住宅使用功能防止质量通病减少用户投诉措施、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关键工序、难点、特点的施工方法)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现拟公开该项目的常州市建设工程发包方案表、核准文件、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申请书、常州市建设工程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可以公开的内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和常州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书(监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提供,因文件内容太多,仅提供电子稿。您申请的第(三)项内容,经检索,我局未查到某某广场项目消防审验相关资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2019年7月1日起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2019年7月1日前的项目请向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联系地址:常州市飞龙中路9号,联系电话:0519-82015251。您申请的第(四)项内容,依据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系中介服务机构。您申请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前置文件: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4.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非我局制作,建设单位已向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存档,建议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带好有效证件原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向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咨询,联系地址:常州市北塘河东路66号,联系电话:0519-88019292;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以提供(复印件附后)。您申请的‘1. 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 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 人防审批文件’不属于审图前置文件。您申请的第(五)项内容,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施工合同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征询第三方企业意见及我局审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以提供(复印件附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答复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涉及的某某广场项目即某某地块建设项目,由常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开发建设。常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资质等级为暂定二级。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收件凭证;2. 常住建依告〔2022〕第69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 常住建依告〔2023〕第68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及第三方回复的征求意见确认函;4. 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邮寄凭证;5. 政府信息公开中不予公开事项审查单;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下放承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 企业信息查询截图;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9. 情况说明;10.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11. 听取意见工作记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11月7日向第三方常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征询意见,并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第三方意见反馈,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第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苏建房〔2001〕250号)第十七条规定:“...二级资质和暂定二级资质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下放承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22〕236号)要求,2022年12月15日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停止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相关业务。本案中,某某广场项目由常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10年,资质等级为暂定二级。因此,案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核发,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建议其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并提供了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符合上述规定。第二,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条件,申报文件包括:1.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 立项批复;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9. 招标代理合同;10. 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11.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12.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13. 评标报告;14.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15.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信息。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1.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13. 评标报告;14.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信息涉及评标有关情况,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9. 招标代理合同;10. 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法征询第三方意见并进行审查,答复申请人该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 立项批复;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12.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15.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予以公开,向其提供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申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可以公开的内容、核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常州市建设工程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报告、常州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书(监理)、常州市建设工程发包方案表、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并未对“2. 立项批复”信息作出答复。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中所列材料名称与实际备案材料名称存在差异,对于前述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公开核准文件作出答复。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第三,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 消防设计文件;2. 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3.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5.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6.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7.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2009年修正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本案中,某某广场项目为2019年前建设项目,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设计和审查验收工作,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向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并提供了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符合上述规定。第四,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4.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审查机构为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建设单位已向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存档,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建议其向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咨询,并提供了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符合上述规定。其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在施工许可审批环节对前述信息予以保存,答复申请人予以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第五,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4. 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6. 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8.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11. 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信息。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法征询第三方意见并进行审查,答复申请人该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4. 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予以公开,并向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符合上述规定。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2001年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6. 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11. 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信息并非上述规定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必备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前述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10.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信息,被申请人经档案查找,告知申请人前述信息存在缺失,符合上述规定。

四、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二)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中的: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 不动产登记证;7.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或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表;16.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信息,以及“(四)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中的:1. 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 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 人防审批文件”信息,被申请人未对上述信息作出是否公开的明确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法定职责。据此,本机关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二)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中的: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 不动产登记证;7.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或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表;16.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信息,以及“(四)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中的:1. 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 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 人防审批文件”信息作出答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15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其他信息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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