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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常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1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7〕6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7-04-26 公开日期:2017-05-05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常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常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2017年度常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度常州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十三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辖市、区人民政府
  溧阳市人民政府、金坛区人民政府、武进区人民政府、新北区人民政府、天宁区人民政府、钟楼区人民政府
  (二)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农工办、台办、信访局,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审计局、环保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园林局、城管局、体育局、统计局、安监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民族宗教局、民防局、外事办、法制办、侨办、国资委,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常州海关、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常州海事局、市烟草专卖局、常州边防检查站、常州机场边防检查站、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滆湖渔管委、市水文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市地震局、市供销总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武警支队、武警水电第五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常州分公司、市邮政分公司、市盐务局、中国移动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常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常州市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常州直属站、常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州监狱、溧阳监狱、新康监狱。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1.组织体系。主要包括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宣传培训等。
  2.应急保障。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平台建设、综合保障等。
  3.风险管控。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监测预警、风险隐患排查、风险整改等。
  4.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信息公开、处置效果等。
  5.善后处理。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落实整改等。
  (二)计分标准
  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具体指标、分值详见附件);应急管理工作做法和经验受到省级以上推广或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受到市级推广或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考核结果将作为应急管理工作年度评优、评先依据,并按权重计入党政综合考核(绩效评估)指标。
  三、考核原则和方式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应急管理常态性工作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结合原则。具体考核工作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自评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成员单位每年1月10日前对本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别对照《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和《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总结报告、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于1月15日以前报市应急办。
  (二)测评
  市应急办会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单位(即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和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并视情邀请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被考核单位报送的自评情况,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进行测评。
  (三)公示
  经过测评得出的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四)审定
  市应急办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考核情况报市应急委审定。
  五、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考核得分90分以上,评为优秀;80分—89分,评为良好;60—79分,评为一般;59分以下,评为较差。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考核年度发生人为因素造成2起以上较大突发事件或1起以上重特大突发事件的,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六、有关要求
  (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立即给予通报,考核等次一律评为较差。
  (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汇总后上报市应急委。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2017年度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2.2017年度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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