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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
索 引 号:014109672/2016-0005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规〔2016〕1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6-12-05 公开日期:2016-12-21
时   效:本办法自2017年元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内容概述:为促进我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苏民人〔2016〕28号)和《常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4〕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常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
(常民规〔2016〕1号)

 为促进我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苏民人〔2016〕28号)和《常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4〕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条 鼓励创办民办社工机构。引导民办社工机构进行法人登记,为其顺利登记创造条件。对于综合性或业务范围主要涉及社区服务、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可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予以登记。支持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工机构。鼓励已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进行整合,向民办社工机构转型或举办民办社工机构。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可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加强民办社工机构培育孵化。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入驻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并制订和落实有针对性的孵化培育方案。各辖市、区对本地区民办社工机构入驻本地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也应优先考虑,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培育成熟的民办社工机构,积极协调街道和社区提供相应的办公、服务场所,推动社会工作机构开展服务。

第四条 对民办社工机构优秀服务项目实施奖补。民办社工机构近两年内实施并完成的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来源于非财政资金,且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表彰的,可以申报市级补助。市民政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每年补助资金安排情况,择优确定奖补项目。对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表彰的,给予该项目经费支出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对受到市级部门表彰的,给予该项目经费支出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因名额有限,当年度未能获得补助的,可于下一年度继续申报。

第五条 提升民办社工机构规范化程度。鼓励民办社工机构参与等级评估与示范创建。凡是在民政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的民办社工机构可申报参加等级评估,其中获得3A等级的补助3千元,4A等级的补助5千元,获得5A等级的补助2万元(补差)。凡是参加省级或国家级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并获得奖励命名的,分别补助1万元和2万元。

第六条 加快民办社工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引进高端人才,鼓励民办社工机构吸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就业。以实务为导向,加强民办社工机构一线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免费培训。对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工作专职专业人员达5人以上(含)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同时,高度重视社工督导队伍建设,每两年免费培养10名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

第七条 鼓励争先创优。本市登记的民办社工机构及其研究成果获得省级、国家级奖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3千元、5千元补助。民办社工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3千元、5千元、1万元补助。同时,积极利用多种渠道,宣传优秀社会工作者、优秀民办社工机构、优秀社会工作案例及各类研究成果,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社工机构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八条 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向全社会发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目录,定期举办社会工作项目推介会、展示会、洽谈会等活动。组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招标会,采取好中选优的原则,推出一批优秀民办社工机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动态调整《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参考目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纳入其中。

第九条 引导民办社工机构开展社区服务。鼓励城乡社区依托现有资源,为引进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创造条件,广泛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民办社工机构坚持为民服务宗旨,突出需求导向,面向社区开展专业服务,提升居民个人和家庭的社会功能。

第十条 落实扶持资金。在福利彩票金中设立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引进人才、以奖代补、培训人员、争先创优等。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为推动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民办社工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以更好地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以诈欺、隐瞒、提供虚假材料及其它不法手段获取资助、奖励的,市民政局应当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再次申报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可按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快发展和培育本地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本办法由常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元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5日

常州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