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冠“常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22日
冠“常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冠“常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辖市、区局登记注册,且名称前冠以“常州”或名称中使用“常州”字样(以下简称“冠市名”)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三条 “冠市名”的企业名称由市局负责核准;“常州”与溧阳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溧阳市局负责核准;
“常州”与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局”委托辖区所在地的区局以“市局”名义核准;各局应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不同区划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须在全常州市范围内对“名称字号”进行审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其分支机构名称中可缀以“常州”字样:
(一)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
(二)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冠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三)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冠以其他市级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五条 企业新设申请冠市名的,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申请“冠市名”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直接向市局申请的名称预核准材料,由各登记机关在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收取。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冠市名的,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行使初审权,并签注初审意见后远程报市局核准。
联第六条新设、变更申请冠市名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或《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文件:
1.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的,应当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
2.申请名称变更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新设和变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申请缀以“常州”的,如分支机构本名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组织形式四项元素构成的,由市局负责核准。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初审后远程报市局核准。
第八条 如果分支机构本名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市)连用,则应向辖市(溧阳市)或被委托的区行政区划对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分支机构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不申请预先核准,由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需上级局核准的除外)。企业分支机构本名中如果含有字号,并且和行业特征连用的,应当由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对该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查重。
第九条 申请新设、变更企业集团名称中“冠市名”的,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由登记机关初审后远程报市工商局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
(三)母公司和集团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集团子公司可以冠集团名称。子公司本名中无行政区划或含有“江苏”字样的,应当符合冠名条件,由国家局和省局负责核准,冠市名的由市局核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预核准冠市名称登记事项申请调整:
(一)因企业住所发生变化而导致登记机关不一致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造成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
(三)投资人发生变化的。
市、县(区)连用的企业名称,因行政区划调整造成区划名称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已预核名称调整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名称调整,需提交拟设立登记机关的查询意见。
(三)投资人发生变化的,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盖章”栏内应由已核名称调整前、后的所有投资人共同签署。
(四)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第十三条 各登记机关上报冠市名称的,要严格执行《企业名称远程核准工作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并负审查责任,确保名称远程核准的合法、准确。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上报的名称,市局依据工作程序和职权对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核准登记”或“驳回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名称,若行业特征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内容,而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未能提交,或登记事项与名称预核申请时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已核准的名称受理登记。
第十六条 各登记机关对辖区范围内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名称的企业,应在省、市名称库查重,并把查重结果报市局,经市局审查同意后上报,避免上级局核准的名称,因本市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称字号而无法登记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各登记机关对辖区范围内“冠市名”的名称争议案件负责调查取证,协助市局做好名称争议的诉讼、复议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规定中相关条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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