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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技工教育督导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4-000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办〔2024〕3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4-01-22 公开日期:2024-01-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常州市技工教育督导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技工教育督导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人社办〔2024〕3号

各技工院校:

现将《常州市技工教育督导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技工教育督导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督导条例》《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教育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市技工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技工教育治理能力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技工教育督导主要包括技工院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技工教育的情况。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工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我市实际,确定8-10名熟悉技工教育、财务、应急、疾控工作的督导人员。督导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熟悉技工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表达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工作业绩突出;

(六)因督导任务有不确定性,易与正常教学任务、管理工作发生冲突,督导人员优先推荐学校退居二线的校领导或中层干部(退休但年龄不超过65岁、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也可)。

(七)督导人员由市人社局聘任,颁发聘书和督导证,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技工教育督导员根据市人社局的安排参加督导活动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开展督导检查,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资料(督导人员如在被督导单位发生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情形的应提出回避);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向市人社局汇报督导情况,汇总相关数据,提出工作建议;

(五)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强化内涵建设;

(六)完成市人社局安排的其他技工教育工作。

第五条  技工教育督导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所有学校的技工教育工作进行定期、全面的督导,与技工院校办学评估、日常监测等有机结合,一体实施,我市每年开展的常州市技工院校十项目标管理考核以及即为综合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针对招生、收费、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实习、安全工作等具体问题和投诉举报情况,对一所学校或者几所学校技工教育工作实施不定期、单项的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督导人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实施明查暗访。

第六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2名以上督导人员组成的督导组;

(二)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三)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督导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现场督导采取座谈会、查阅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市人社局自督导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书,包括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和建议等内容;

(六)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市人社局将对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第七条  注重督导结果及运用,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办学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和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督导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综合督导不合格的技工学校,或在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中存在重大过错情节严重的技工院校,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6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督导经费由市人社局安排专项支出,综合督导、经常性督导劳务费按学期付酬,专项督导根据工作量情况计酬。

第九条  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局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主动提出或进行回避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反映情况人员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常州市技工院校督导组成员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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