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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面增效集中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5-0009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协劳〔2015〕1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5-03-13 公开日期:2015-03-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面增效集中行动”
关于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面增效集中行动”的通知
常协劳〔2015〕1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信(发)局、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类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继续推进全总集体合同攻坚计划和省总工资集体协商质效自我提升计划的实施,全面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面增效,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面增效集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扩面增效,要始终把握四个原则。以发展为根本,在协商过程中,找准各自双方利益平衡点,寻求最大公约数,注重激发企业、职工内在需求,达到服务企业发展、惠及职工利益实现的目的;以和谐为基石,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搭建平等公正沟通平台,亮出企业发展业绩,敞开职工需求心声,实现企业与职工的良性互动,营造企业发展靠职工、职工发展靠企业的和谐共生环境;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主体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协商不够充分、内容不够实在、履行不够到位、效用不够明显”等问题,积极推进“精细化协商”;以实效为标准,注重扩大职工知晓率和参与度,真正把协商承诺落到实处,展现出协商的效益、效用、效果,体现到职工权益有保障、企业发展有后劲的双向层面,不断提高劳资双方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综合满意度。

    二、主要目标

    这次扩面增效集中行动,主要目标是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推动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扩面、增效”,指导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质效自我提升计划,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协商制度化、程序规范化、要约常态化、内容精细化、考核标准化”。全市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50人以上建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95%以上;职工50人以下企业通过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实现广覆盖;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含区域、行业)报人社部门审查率达100%。重点指导职工50人以上建会且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对照《工资集体协商质效自我提升指引》(见附件),开展自测自评、持续改进和提升完善,确保2015年底符合星级要求的企业数占80%以上,其中二星级企业占30%以上,三星级企业占20%以上。2016年底符合星级要求的企业数占90%以上,其中二星级企业占40%以上,三星级企业占30%以上。

    三、时段安排

    (一)2015年3月——4月为“集中要约阶段”。各地、各单位分别部署、启动本地区、本系统内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指导企业对照《工资集体协商质效自我提升指引》进行自评自测,确定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效星级,形成自评自查报告,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要约时间。

    (二)2015年5月——6月为“集中指导阶段”。各地、各单位要全面掌握所属区域企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发挥工资集体协商讲师团和专家组的作用,对企业、行业协商进行集中指导,力争到2015年6月底前,在各辖市区都有2个以上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探索;确保2015年年底,各地符合星级要求的企业数占80%以上。

    (三)2015年7月——8月为“集中督查阶段”。各地、各单位要做好本地区要约行动工作总结,各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委员会督查相关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适时进行调研督查并予以通报。对于工作开展良好、实效突出的企业,市总工会将作为星级企业优先报省总工会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委员会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面增效集中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细化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向企业行政和工会下发“提示函”,宣传、提醒、引导和督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主导”作用,侧重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宏观调控、指导和相关政策研究,发布相关信息,制定工作规划,开展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进行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及对不应约企业的督查等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好“力推”作用,并且从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出发,侧重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组织法律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培育协商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实施分类指导和技术支持,督导直属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工作;各级经信部门要侧重于政策宣传,科学配置工作资源,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主动作为,侧重于法律法规宣传和示范引领,正确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树立协商理念,指导企业提出要约和应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集体合同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三)重视培训指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职工开展专题调研,靠前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工作动态,共同研判和解决“扩面增效集中行动”中的重点、难点和盲点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专兼职指导员的选聘、培训、考核、激励和管理等制度,继续开展讲师团和定点企业(行业、区域)联系指导制度,实行“点对点”、“点对面”的专业指导,全程参与协商工作的准备、协商资料的收集分析、协商代表的培训、协商程序的运行、协商难题的解决、合同文本的把关等具体工作,通过加强专业指导,促进工资集体协商扩面提质。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围绕工资集体协商“扩面增效集中行动”的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亮点工作进行督查。要加强内部监管工作,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公开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广大职工监督。要督促企业及时将集体合同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提高审查经办信息化服务水平,保障集体协商结果及时生效和履行。要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探索完善集体协商争议调处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集体协商规范有序开展。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自的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增效、职工增资、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发布年度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

    (六)注重激励约束。强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负责人表彰和企业参加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各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质效自我提升计划的引导和激励,树立鲜明导向,在参与推荐和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模范职工之家”、“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工会工作者”等先进荣誉时,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重要评选条件,并优先推荐工资集体协商质效星级等次较高的企业。

    

    附件:工资集体协商质效自我提升指引请点击

    

    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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