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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0-0003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国资〔2020〕55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20-03-19 公开日期:2020-03-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等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国资〔2020〕55号

各市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5号)精神,市国资委结合市属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范围原则上为市属企业集团本部和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且实际管理的各层级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围绕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结合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且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兼顾维护公平。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充分调动职工创造效益主动性和积极性。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群体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全面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市国资委履行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以管资本为主调控市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市属企业按照产权隶属关系,逐级落实监管职责,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收入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市属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企业工资总额实施分类管理,构建差异化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指导市属企业本部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进行核准制管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工资总额进行清算。

(二)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指导督促所属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组织实施所属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

授权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董事会研究确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由市属企业组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挂钩机制。

(一)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和行业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竞争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二)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功能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在与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全市发展战略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对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益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成本控制、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市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企业单个年度的工资总额可以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自主调剂安排,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九条 市属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结合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合理编制年度工资预算总额。

第十条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包括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三类,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分类设置。经济效益指标根据重要程度分配权重,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作为调节性指标,不分配权重。

(一)经济效益指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一致,权重分别为70%和30%。经济效益指标增(降)幅由预算年度各子项指标的增(降)幅加权计算确定。

(二)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选取1个,以人均利润总额、人均营业收入为主,也可选取人均经济增加值等指标。

(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一般选取1个,以企业人工成本利润率为主,也可选取收入人工成本率等指标。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预算原则上以上年度各指标完成值为基数计算,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也可统筹考虑企业前三年平均数据。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联动指标预算情况,确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原则上工资总额增加值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

(二)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与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对应,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20%。

当年预算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清算额(基数)×(1+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增减率)

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增减率=∑(经济效益各联动子指标增减率×权重)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

(一)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增长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增幅,且不得超过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功能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增幅,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二)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下降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为全国行业平均水平1.5倍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低于同期经济效益联动指标降幅。

第十三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按照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与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相比较计算。

第十四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等情况的,可以综合参考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本行业就业人员或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并相应调整次年工资总额基数。

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根据核定的工资水平、实际到位人数、到位时间据实确定,其工资水平,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工资水平,并参考市属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对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发放的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实行单列管理,不列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按照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对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经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合理确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当年集团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机制的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市属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经合理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国资委重新核准。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市属企业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低于经核定的清算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作为工资总额结余,在以后3年内滚动调剂使用,不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四条 实行周期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周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周期内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在每年结束后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规范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七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条 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一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市属企业应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工资行为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违规发放部分,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扣罚绩效年薪的经济处罚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将责成其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市属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授权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授权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清算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常国资〔2008〕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通知》(常国资〔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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