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二、新建商品住房可按栋申领预售许可证。
三、已完成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备案的,所涉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四、“商品住房项目在价格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需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规定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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