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安监局相关处室、各有关市管企业:
现将《2015年常州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1日
2015年常州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加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要求,深化我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逐步完善职业卫生监管长效机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制定2015年全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治理范围
今年重点在船舶修造和铸造、冶炼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其次,对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铅酸蓄电池生产、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等行业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治理中未达标企业,以巩固治理成果。
二、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治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提高企业职业危害项目申报、三同时、现状评价、检测、监护覆盖率,消除和减轻职业病危害,杜绝各类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的发生。
三、治理内容
1、摸清船舶修造和铸造、冶炼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督促企业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完善相关申报数据。同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落实企业整改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
2、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要求,对木制家具制造、水泥制造、电子产品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皮革箱包制鞋、石材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回头看”。在几年来治理基础上查漏补缺,全面分析掌握上述六类重点行业企业数量、规模以及职业病危害现状(包括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等)。在上述六类重点行业企业中,针对以前尚未开展或未完成职业病危害治理的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最终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3、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参照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并层层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投入,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加强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后果告知义务;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对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的标准要求,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4月)治理启动阶段
各辖市(区)安监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通过发文件动员培训,将上级精神传达、部署到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企业。明确整治目的、标准、方法和措施等。请各辖市(区)安监局于4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统一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各有关市管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计划,并于4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相关处室。
第二阶段(5月-8月)指导查纠阶段
在辖区范围内,摸清船舶修造和铸造、冶炼企业基本数据,及职业病危害现状,向企业告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内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向企业下发《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附表1),指导、督促企业自查自改。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找出职业病防治的薄弱环节和关键控制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进一步摸清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铅酸蓄电池生产、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等行业企业名单、规模及职业病危害现状,按照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填写《重点行业企业基础建设情况统计表》(附表2)。认真检查前期发放限期整改指令的落实整改情况,防止反弹回潮。对于新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企业,各企业对照《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附表1)开展自查自改。8月31日前企业完成《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附表1)填报,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有关市管企业报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三阶段(9月至10月)检查督查阶段
各安监部门要结合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借助职业卫生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力量,深入企业检查指导,解决突出问题,逐项检查治理落实情况。于10月31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对未达到基础建设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查处。
第四阶段(11月)全面总结阶段
各辖市(区)安监局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分行业分析职业病危害现状,包括主要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存在问题。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工作建议。要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总结和有关报表(附件2、3)一并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铅酸蓄电池生产、水泥制造、石材加工、船舶修造和铸造、冶炼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是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辖市(区)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问题,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破解某个领域突出问题,指导辖区乡镇(街道)、开发区认真抓好落实,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要严格治理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是刚性规定,各级安监部门、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都要严格执行,防止打擦边球。要把专项治理的具体内容和关键环节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并按照国家总局、省局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具体要求进行逐项对照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及时指出,比照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督促企业保证整改措施、资金、责任、时限、和预案的“五落实”。坚决杜绝走过场,确保治理成效。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各辖市、区安监部门要深入企业一线,大力宣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基层检查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作用,梳理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市局将结合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对各辖市(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并作为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考核内容。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加强信息报送,按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局职业健康监管处。
联系人:袁坷,电话:85683120
电子邮箱:172876396@qq.com
附表:1、《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
2、《重点行业企业基础建设情况统计表》
3、《江苏省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常安监〔2015〕21号附件1.doc
常安监〔2015〕21号附件2.xls
常安监〔2015〕21号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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