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登记事权配置,简化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照我局“一审一核”和“登记核准员”制度要求,现就市局机关登记核准权限明确如下:
一、分管登记注册工作的副局长对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各类登记事宜行使核准权。
二、登记注册处处长、副处长对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各类登记事宜行使核准权。
1.新进驻我市的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3.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
4.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5、特种专业市场。。
三、登记注册处核准员对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宜行使核准权。
1.含“常州(市)”行政区划的各类市场主体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2.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含)以下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含)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不包括第二条所列情形及典当、拍卖、期货、直销等行业的法人企业);
3.除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登记以外的企业(集团)、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
4.企业(集团)、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5.各类企业的备案、迁入迁出、勘误、补换证照;
6.股权出质登记;
7.司法协助;
8.对含国家级、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行使初审权。
特此通知。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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