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
现将《常州市统计协理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统计局
2014年7月8日
常州市统计协理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网络建设,夯实统计基层基础,规范统计协理员(简称协统员)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统计网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统员是指因统计工作需要,由镇(街道)确定的,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统计职称的,协助镇(街道)统计机构从事统计调查工作的人员。
协统员鼓励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三条 协统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指导定报单位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协助定报单位做好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定期开展统计业务指导,督促定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统计制度方法,协助定报单位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三)加强对定报单位统计报表的审核,督促定报单位改正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积极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资料严格保密。
第四条 协统员选配以村(社区)数量为标准,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协统员,每超过20家定报单位要增加1名,确保协统员总量与村(社区)数量相适应。具体选配办法由各辖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协统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基层统计业务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协统员的统计业务培训由各辖市区负责。
第六条 协统员由镇(街道)统计机构统一扎口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协统员工作岗位的确定,应以定报单位为重点,明确到人,服务到调查单位。
第七条 各辖市区、镇(街道)应当制订协统员考核办法,对协统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协统员奖补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协统员所需经费由各辖市区、镇(街道)统筹解决,不得增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第九条 市统计机构统一建立全市协统员名录库,加强人员变动情况监测。对优秀协统员,应在基层统计人员体检、休假方面与乡镇统计机构人员统筹考虑,在选配服务业社会化用工时优先考虑。
第十条 各辖市区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协统员日常管理教育,对协统员违反统计职业道德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统计局基层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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