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8〕106号)和《常州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常卫基妇〔2017〕308号)文件精神,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待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产前检查费用刷卡结算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卡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刷卡结算。其中,应由基金承担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支付。
二、卫计部门明确市本级开展生育建卡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建卡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上传“产检”标志,同步标记建卡时间。
三、未在本地建卡或建卡后才符合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等人员,仍按照原办法在社保经办窗口报销产前检查费用。
四、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常人社发〔2014〕276号)执行;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形,因诊治需要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范围可在执行上述范围的基础上,按《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