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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工商局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着装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95/2015-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工商〔2015〕7号 发布机构:常州工商局
生成日期:2015-05-28 公开日期:2015-05-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改革的工作部署,目前,我市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基本组建到位。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服务、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现就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着装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常州市工商局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着装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常工商〔2015〕7号

各辖市(区)政府法制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改革的工作部署,目前,我市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基本组建到位。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服务、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现就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着装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着装

1.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按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前所在原单位着装规范要求着装。

2.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级行政审批窗口正式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着制式服装。所着制式服装样式由各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有制式服装样式中选择。

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招录人员(聘用人员除外),可根据其所在岗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由各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有制式服装样式中选择。

4.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参照单位制式服装样式为本单位聘用人员定制统一服装。统一服装与单位制式服装应有明显区分标志。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应规范着装。

5.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规范着装时,应佩戴胸标。按市政府要求,胸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规格、样式,由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确定的规格、样式编号制作。

二、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证

1.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统一申领由各辖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下发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为“市场监管”,合并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能。

2.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三合一”前原所在单位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可凭原证申领新证。申领新证时是否需要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统一考试由各辖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决定。

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现持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家质检总局制发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或省政府制发的“食品药品监督”种类的行政执法证件,且证件仍在有效期限的,可以继续使用。

4.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招录人员需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统一考试。考试由各辖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三、有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规范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着装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良好形象的有力保障,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实行综合执法的必然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2.要迅速实施。规范着装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明确工作分工,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6月30日前,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尚未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地区,在组建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后一个月内,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3.要强化监督。各辖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使用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本单位着装规范要求,加强对本单位规范着装的督查,树立单位良好形象。

市 工 商 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 质 监 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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