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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紧急清查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7-000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7〕18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生成日期:2017-03-24 公开日期:2017-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紧急清查行动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紧急清查行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部分饲料生产企业及养殖场涉嫌非法添加或不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省内涉及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对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紧急清查的通知》(苏农办牧〔2017〕12号)要求,现对我市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紧急清查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兽药饲料兽药生产环节清查。开展兽药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检查,尤其要注意排查在中兽药制剂中添加西药的行为;重点排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原料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和厂区内可疑场所,严查无标签原料和非法原料,严查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严查使用兽用原料药、人用药、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行为,清查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对使用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作原料的饲料产品一律暂停销售、封存处理。省农委将陆续公布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问题产品清单。

二、开展兽药饲料经营环节清查。全面开展经营环节大排查,一是清查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以及媒体中曝光的涉案企业的产品,一旦发现要暂停销售、封存处理。二是清查兽药经营企业禁用药物、假劣兽药和兽药二维码标识情况,核查产品的合法性及标签的规范性,涉及兽用原料药的,要严查原料药拆零销售以及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饲料企业、养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三是饲料经营企业违规拆零销售饲料,从严查处经营环节添加药物的行为。

三、开展畜禽养殖环节排查。对规模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排查,严查超剂量或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兽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清查徐州远方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一旦发现要异地封存,等待处理。

四、做好宣传告知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在做好清查行动的同时做好宣传告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对相关单位实行告知和承诺制度,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参考告知书和承诺书样稿(附件1-8),制定本辖区的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对辖区内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养殖企业(场、户)、畜禽诊疗单位或个人进行告知和签订承诺书。告知书和承诺书由各地管理部门统一发放至辖区监管对象,其中承诺书一式两份,经核对后由管理部门和承诺当事人各留一份。

五、加强追踪溯源和检打联动。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和养殖环节清查中,发现涉嫌兽药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踪溯源,严厉查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要结合全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安排,开展饲料生产、养殖环节违禁药物的抽样送检,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抽样监测频次,实施检打联动,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清查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一查到底,快速处置、严格执法,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各地要在4月20日前完成清查工作,于4月底前将清查工作总结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1、告知书(饲料生产企业)

      2、承诺书(饲料生产企业)

      3、告知书(兽药生产企业)

      4、承诺书(兽药生产企业)

      5、告知书(兽药经营单位)

      6、承诺书(兽药经营单位)

      7、告知书(畜禽养殖场户、畜禽诊疗单位及个人)

      8、承诺书(畜禽养殖场户、畜禽诊疗单位及个人)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

附件1

告 知 书            样稿

(饲料生产企业)

                     :

为加强饲料质量监管,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现作如下告知:

一、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放到首位,杜绝不安全事故及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三、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或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按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原料进厂检验、原料仓贮、饲料生产、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五、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违反规定不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六、饲料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2                

承  诺  书         样稿

(饲料生产企业)   

   为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和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在《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及规定生产品种范围内生产饲料产品,不超范围生产,把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放到首位,杜绝不安全事故及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二、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生产各类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不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三、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生产各类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按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原料进厂检验、原料仓贮、饲料生产、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 

四、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生产各类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及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五、生产的饲料产品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按规定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出厂。

本单位已收到主管部门的告知书,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

承诺人(签名):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企业与饲料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3

告 知 书            样稿

(兽药生产企业)

                     :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现作如下告知:

一、生产兽药必须取得兽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以及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相关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二、应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法定质量标准以及批准的产品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生产和检验设备必须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需要。

   三、生产用原辅材料应符合兽药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包装材料对兽药无不良影响,不得降级使用原料。

   四、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按照农业部兽医局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进行印制和使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注销或过期后应及时清理已被注销或过期的兽药产品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五、生产的兽药产品应严格按《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农业部公告2015年第2210号)的要求赋二维码出厂销售,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六、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客户档案,不得销售给无资质客户。兽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依据销售记录主动、及时实施召回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良反应报告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七、企业应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检验人员应对每批原料和兽药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做好产品留样和留样监测。

八、企业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应通过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和考核并在岗,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应及时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九、严禁生产假劣兽药、擅自改变产品配方和产品生产工艺、将研究试验样品投放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不得以兽药生产企业名义生产“非药品”,包括不得在兽药GMP车间内生产“非药品”、在“非药品”上标注兽药GMP和兽药生产许可证证书有关内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借用兽药GMP名义等对“非药品”进行产品宣传等。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还应遵守执行以下规定:

十一、企业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应持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应及时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备案。

十二、生产的每批兽药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并获得农业部批签发证明才能出厂。

十三、企业应加强对实验室和生产过程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检查。要定期组织对实验室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严格控制病原微生物的保存、使用、传代、储存、销毁,对实验室和生产中产生的含病原废弃物、污水等必须经彻底灭活后才能作后续处理或排放,防止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4                

承  诺  书         样稿

(兽药生产企业)

为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和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生产兽药必须取得兽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以及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相关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兽药的,在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二、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法定质量标准以及批准的产品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生产和检验设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需要。

 三、生产用原辅材料符合兽药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包装材料对兽药无不良影响,不降级使用原料。

 四、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按照农业部兽医局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进行印制和使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注销或过期后及时清理已被注销或过期的兽药产品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五、生产的兽药产品严格按《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农业部公告2015年第2210号)的要求赋二维码出厂销售。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六、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客户档案,不销售给无资质客户。兽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依据销售记录主动、及时实施召回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良反应报告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七、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生产人员严格按照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检验人员对每批原料和兽药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做好产品留样和留样监测。

八、企业专职质量检验人员通过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和考核并在岗,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及时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九、不生产假劣兽药、不擅自改变产品配方和产品生产工艺、不将研究试验样品投放市场。

十、不以兽药生产企业名义生产“非药品”,包括不在兽药GMP车间内生产“非药品”、不在“非药品”上标注兽药GMP和兽药生产许可证证书有关内容、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借用兽药GMP名义等对“非药品”进行产品宣传等。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还作以下承诺:

十一、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持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及时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备案。

 十二、生产的每批兽药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并获得农业部批签发证明后出厂销售。

 十三、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生产过程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兽医实验室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严格控制病原微生物的保存、使用、传代、储存、销毁,实验室和生产中产生的含毒废弃物、污水等经彻底灭活后进行后续处理或排放。

本单位已收到主管部门的告知书,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

承诺人(签名):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企业与兽药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5

告  知  书          样稿

(兽药经营单位)

                 :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维护兽药市场秩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现作如下告知:

一、经营兽药必须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取得兽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二、营业场所和仓库、设施设备应能满足所经营兽药产品的需要,合理分区存放兽药。

三、应建立完整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管理制度,并及时、准确、完整的把各环节记录及原始凭证汇总,妥善保存发货单、发票等进货原始凭证,做到帐、物、卡相符。

四、应严格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法性进行评估审核,及时收集保管相关资质材料;购进兽药应严格按照兽药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进行质量验收,并审查相关确认材料,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采购的兽药产品应赋有“二维码”兽药追溯标识。

五、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凭兽医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按规定保存;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分区或分柜摆放和存贮,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式自选方式销售。

六、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应按程序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仓库位置和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应立即向兽药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七、不得经营非法企业产品和假劣兽药、非法添加其它物质的兽药产品、标准废止产品以及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商品名、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

八、严禁经营“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氯胺酮等精神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应定期清查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发现假劣兽药和兽药不良反应及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告。

   十、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数据库,或通过扫描产品二维码进行真伪查询。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还应遵守执行以下规定:

十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许可证附件内容以外的产品,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与供货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协议。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有变化的,应当立即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备。

十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有完整的冷链设备,每天监测温度,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停电应急方案。疫苗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装卸、交接等环节的温度严格控制。委托运输疫苗的,应当对委托运输企业是否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疫苗在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规定温度要求。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6

承  诺  书         样稿

(兽药经营单位)

   为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和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经营兽药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取得兽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兽药的,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二、营业场所和仓库、设施设备能满足所经营兽药产品的需要,合理分区存放兽药。

三、建立完整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管理制度,并及时、准确、完整的把各环节记录及原始凭证汇总,妥善保存发货单、发票等进货原始凭证,做到帐、物、卡相符。

四、严格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法性进行评估审核,及时收集保管相关资质材料;购进兽药严格按照兽药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进行质量验收,并审查相关确认材料,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采购的兽药产品赋有“二维码”兽药追溯标识。

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凭兽医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按规定保存;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和存贮,兽用处方药不采用开架式自选方式销售。

六、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按程序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仓库位置和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立即向兽药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七、不经营非法企业产品和假劣兽药、非法添加其它物质的兽药产品、标准废止产品、以及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商品名、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

八、不经营“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不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氯胺酮等精神药物。

九、定期清查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发现假劣兽药和兽药不良反应及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告。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还作以下承诺:

十、不经营许可证附件内容以外的产品,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与供货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协议。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有变化的,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备。

十一、有完整的冷链设备,每天监测温度,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停电应急方案。疫苗运输过程中对装卸、交接等环节的温度严格控制。委托运输疫苗的,对委托运输企业是否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疫苗在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规定温度要求。

本单位已收到主管部门的告知书,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

承诺人(签名):                           电话:

日期:                                   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企业与兽药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7

告  知  书          样稿

养殖企业(场、户)、畜禽诊疗单位或个人

为规范兽药使用,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作如下告知: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严格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法性进行评估审核,及时收集保管相关资质材料;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妥善保存发货单、发票等进货原始凭证,对上门推销兽药的,要审查相关确认材料,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

三、对从互联网站、网页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其它电子交易方式购买的兽药,要严格审查企业和产品的合法资质,索要并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对网站、产品等有疑问的应立即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告或咨询。

四、应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才能购买和使用。

五、使用兽药后应立即做好诊疗和用药记录,包括动物的病因、发病数、年(日)龄、用药的栏(圈)号、使用兽药的名称、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执行人等。

六、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不得采购使用非法企业产品和假劣兽药、非法添加其它物质的兽药产品、标准废止兽药产品、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

八、不得采购、使用没有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及兽用生物制品。

九、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动物、将硫酸粘菌素预混剂和抗生素药渣等用于动物促生长。

十、发现假、劣兽药以及兽药不良反应及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数据库,或通过扫描产品二维码进行真伪查询(凡查询不到的一般涉嫌为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和假兽药)。

注:动物诊疗单位或个人在诊疗活动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按相同规定执行。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8

承  诺  书       样稿

养殖企业(场、户)、畜禽诊疗单位或个人

为确保畜禽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企业(人)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严格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法性进行评估审核,及时收集保管相关资质材料;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妥善保存发货单、发票等进货原始凭证,对上门推销兽药的,审查相关确认材料,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

三、通过互联网站、网页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其它电子交易方式购买的兽药,严格审查企业和产品的合法资质,索要并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对网站、产品等有疑问的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或咨询。

四、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购买和使用。

五、使用兽药后立即做好诊疗和用药记录,包括动物的病因、发病数、年(日)龄、用药的栏(圈)号、使用兽药的名称、用法与用量、停药期、执行人等。

六、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不采购使用非法企业产品和假劣兽药、非法添加其它物质的兽药产品、标准废止兽药产品、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

八、不采购、使用没有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及兽用生物制品。

九、不采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动物、不将硫酸粘菌素预混剂和抗生素药渣等用于动物促生长。

十、发现假、劣兽药以及兽药不良反应及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告。

 注:动物诊疗单位或个人在诊疗活动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按相同规定执行。

 本单位(个人)已收到主管部门的告知书,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

承诺人(签名):                       电话:

日期:                               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企业与兽药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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