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经梳理,现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公证机构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试行收费标准表》(详见附表)相关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2、公证机构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公证活动。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受理公证的场所显著位置和所属网站予以公示,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发现公证服务机构有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3、试行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试行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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