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是指满足《建筑固废再生砂粉》(JC/T2548-2019)、《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2011)、《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2281-2014)、《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JJ/T253-2016)、《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C/T505-2016)、《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2012)等技术标准的砂粉、骨料及由其为主要材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工程中,散水、坡道、台阶、挡墙、花池、围墙等部位应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行建造。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沟槽、基层、垫层使用砂粉、骨料时,应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具体使用部位见附件)。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设计任务时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落实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具体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委托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在指定工程部位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同时应将再生产品使用的相关工程资料组卷备查。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再生制品来源及质量性能进行监管。
由于建筑垃圾原料不足,施工单位在建筑材料采购过程中,无法提供满足工程所需产品时,施工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方可使用非再生材料。
五、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类别、监管权限,对相关工程再生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分类管理,提升资源化处置水平,保障再生产品质量。
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中再生砂粉、骨料使用比例满足相关要求,经第三方机构认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列入产品目录供施工单位选购使用。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企业编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科学、规范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九、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的管理。
附件:(附件1-2下载)
1.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清单(建筑工程)
2.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清单(市政工程)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