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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79/2015-0012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文广新〔2015〕142号 发布机构:市文广新局
生成日期:2015-10-19 公开日期:2015-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文广体(文广新、教育文体、社会事业)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部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0月19日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部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部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部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条 市文广新局成立部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财务、文化产业、广播影视、印刷发行、新闻出版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确定年度引导资金拟推荐项目;

    (三)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文化产业处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申报、使用、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辖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动员全市各类文化企业积极申报项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申报和审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增强申报工作的透明度。

    第五条 在当年度中央及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正式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政策解答会,对各辖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相关文化企业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人、财务工作负责人集中进行政策解读,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熟悉线上线下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的制作要求。

    第六条 各辖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辖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及筛选,并根据部省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度全市申报项目配额,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当年度引导资金拟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最后确定全市当年度部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推荐项目,并出具推荐意见,对口上报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报项目通过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配合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拟扶持项目的实地考察工作。

    第十条 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公布扶持项目名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配合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市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签约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部省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状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一年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配合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扶持项目的中期绩效评估工作,重点考评估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项目申报、实地考察、绩效考核等公务活动中,接待及用车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严格执行局机关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须上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派驻局监察室对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过程实施监督。局财务处负责协调资金的拨付,并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不得帮助项目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不得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引导资金专项绩效考核评估;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摊派、转嫁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局纪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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