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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6-0016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6〕269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6-11-28 公开日期:2016-1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6〕269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按照我市劳动保障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规定如下:

    一、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聘用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聘用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的部队属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常州科教城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用人单位,以及中央、省、市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聘用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申请人系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的劳动争议;

    (六)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三、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四、注册地在外地(含省工商局)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常州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两个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当事人先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六、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及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述履行地、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市(区)的,由当事人先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对已受理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受移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八、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九、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应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十、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常人社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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