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农工办:
为适应我市“十三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制定了《常州市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高效、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0号)及省、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薄弱村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化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开、择优扶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示范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工办)共同组织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将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委农工办提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负责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辖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委农工办的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经济薄弱村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发布招标指南,申报项目的受理、专家评审、项目选定、项目跟踪和验收,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协同市财政局提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辖市、区农工办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要积极调查、认真考证。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各地要按照实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紧围绕促进本地区实现减贫目标,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确定扶贫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对象是:
(一)镇结合自身状况,根据产业规划,组建带动经济薄弱村增收的镇级帮扶平台,包括商业物业、标准厂房、资源开发等项目。
(二)由镇村统筹安排,薄弱村负责实施,具有示范导向的村级产业增收项目,包括村级农业资源开发、农民合作社发展以及闲置厂房(学校)利用等项目。
第八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支出包括:苗木费、施工费和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其他费用。
第九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扶贫开发项目工程支出外的宣传、培训非工程建设支出;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补助申报和资金分配
第十条 辖市、区农工办会同财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组织按照项目招标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择优选项,同时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报市委农工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办从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服务商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和财务决算审计等相关工作,辖市区财政局和农工办对审计报告提出审核建议。市委农工办将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工委及相关部门,对辖市、区申报的项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严格筛选、择优选项,有必要的抽查部分项目进行复审。对通过筛选的项目,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根据扶贫方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贫对象规模及人口占比、市定经济薄弱村数量、地方人均财力等客观性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调查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上级及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政策、市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十三条 建立“谁推荐、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和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防止项目建设与管理相脱节。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扶贫开发项目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辖市、区财政。辖市、区财政应在市级资金到达后30天内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项目资金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抽查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七条 辖市、区财政要开展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总结和项目实施绩效自评价报告上报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市委农工办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扶贫开发项目组织抽查。
第十八条 市委农工办应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跟踪和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全市扶贫综合考评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委农工办、财政局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二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