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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14-0019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4〕210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4-10-17 公开日期:2014-10-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实施意见
常人社发〔2014〕210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04〕193号)精神,为建立社会保险经办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制度,提高社会保险执法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在加强扩面征缴、社会保险权益维护和欠薪欠费等方面协调配合,促进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主要任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享信息、加强联动,统一制定规范使用社会保险稽核与监察执法业务协作文书,加大在社会保险扩面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维护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等方面的协作。

    三、完善协作机制  

    1、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和监察执法合力。统一使用省厅下发的社会保险稽核和监察执法业务协作文书(见附件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稽核工作中,遇到用人单位拒绝配合或拒不执行稽核整改意见的,可以书面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展各类执法活动时,发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异常,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依法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见附件4)

    2、加大欠薪欠费预警处置合力。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商部门、地税部门、各区劳动保障所密切合作,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切实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常地税发〔2011〕2号)和《关于控制社会保险费虚增欠费会议纪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注销单位或地税部门提供的欠费单位名单中的非正常户、地税注销单位、工商吊销户、累计欠费达三个月以上的单位、未及时减员产生社保虚增欠费的单位等,按规定处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建立社会保险登记与劳动监察书面审查联动机制。建立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制度。通过适时开展联合调查、书面通报情况、设立信息查询端口、建立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建立健全以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为主要功能的社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保险经办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两项业务信息的资源整合。评价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信用程度时,进行信息比对。建立参保登记与监察书面审查联动制度,实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与劳动保障用工登记、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一窗式”办理,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与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合并实施。

    四、健全工作制度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年初确定联合执法的主题、范围和任务,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重点围绕维护社会保障权益,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经办和执法尺度,交流工作情况,协商安排联动执法的有关事项,共同研究处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加强欠薪欠费预警预测、有效控制拖延工伤认定恶意诉讼等方面重大问题。

    2、建立社会保险执法队伍共建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培训、专题研讨、案例分析会商等形式,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化执法水平,积极参加省厅组织的业务培训和领证考试。逐步整合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分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各项协作制度落到实处,参照制订相应的制度,在联合执法、社保稽核与监察执法协作工作中,明确各个环节联络人,确保协作文书材料移交通畅。

    

    附件:1.提请实施社会保险稽核/核定建议书等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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