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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40/2020-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2020〕9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2020-02-19 公开日期:2020-02-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常环〔2020〕9号

各直属生态环境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上级关于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根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苏环办〔2020〕5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协调配合,并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做法、细化举措,做好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附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关于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苏环办〔2020〕5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1.推行“不见面”环保审批。各类环保行政许可均可采取网上办、预约办、邮寄送达等方式,环评报告书(表)实现线上受理,开通电话、网络等“不见面”环保咨询服务。

       2.对防疫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措施,临时性建设使用、改扩建或转产的,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对防疫急需增加的医疗诊断设备豁免办理环评、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期间许可证到期、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可以自动顺延。

       3.创新技术评估工作方式。及时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工作,对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可结合实际,采取无人机影像、视频录像、直播、现场照片等方式完成现场工作,技术审查可采用视频会议、专家函审等方式,并确保评估质量,提高评估效率。

       4.指导危废处置企业逐步有序恢复生产。对存在处置困难的危废产生企业,积极协调相关处置单位及时处置。对医疗单位无法妥善保管的放射源,协调安排就近源库临时规范暂存。

       二、优化环境监督管理

       5.将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停产限产等豁免,保障其正常生产。制定企业复工复产环保服务简明手册,在线向企业推送有关信息,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确保达标排放。

       6.充分发挥污染防治攻坚综合监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大数据平台作用,疫情防控期间更多采用“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等方式,提高环境管理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精简涉企的生态环境类统计报表,无特殊情况一律采取网上、电子化报送方式。

       三、深化信任保护原则

       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的企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环保信用评价失分的企业,视情采取减免信用惩戒措施。企业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罚款可暂缓或分期缴纳。依法保护企业合法产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精准调配要素资源

        8.统筹排污总量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疫情防控等重点企业的需求,项目所在辖(市)区平衡排污总量指标确有困难的,由全市总量平衡指标来源库中统筹协调解决。

        9.加快实施年度市重大环境治理项目、民生领域生态环保补短板项目,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领域。

        五、主动做好帮扶服务

        10.坚持“企业环保接待日”制度,深入开展“百名干部联系千户企业”,通过电话走访、视频连线、网上会办、远程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及时解决治污难题。及时收集企业在环境治理等方面的需求,通过建立专家库、设立环保技术超市、搭建企业治污交流平台、组织专家“诊疗”等手段,积极帮扶企业寻求治污良策,不断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和提升治污水平。

       国家和省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后,除有必要确需继续实施的情形外,相关措施不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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