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预防医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我委组织制订了《常州市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职业卫生培训机构申请表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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