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常州市审计局审计专管员制度(试行)》和各处室具体管理审计对象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审计局审计专管员制度(试行)
2.各处室具体管理审计对象
常州市审计局
2013年2月1日
附件1
常州市审计局审计专管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和加强对审计对象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优化审计监督和服务,增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积极发挥审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审计条例》,结合我市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专管员制度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审计人员行为,优化审计对象管理,加强审计日常监管和优化审计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审计专管员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业务管理范围对审计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审计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审计专管员在审计机关及所在处室的管理下,按照工作职责,对分管审计对象和审计工作相关事项实施日常监管和服务。
第五条 实行审计专管员制度应以信息化为依托,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日常调查与立项审计相结合、行业指导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人岗相适、管理到户、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财经法规,为审计对象提供审计业务指导、培训和财经法规咨询服务。
第七条 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促进审计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政、财务、会计、内审制度,改善内部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经济法规。
第八条 审计专管员对审计管理对象履行以下日常监管、定期调查了解职能:
(一)党政领导、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情况;
(二)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及变化情况;
(三)贯彻执行党委、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财政政策情况及部门预算、决算情况;
(六)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经营决策、重大投资等情况;
(七)财政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管理使用的基本情况;
(八)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利用的基本情况;
(九)重点项目执行的基本情况;
(十)内部控制制度及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制度制定和执行等基本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况。
第九条 按照日常监管审计资料存储的管理要求,建立审计对象档案资料库,及时采集、整理、更新、存储以下资料:
(一)审计对象管理层重大人事变动、内部机构设置及所属事业单位性质情况;
(二)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务管理情况、会计信息系统、业务管理体制及财务部门人员分工等情况;
(三)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业务、内部审计等重要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年度部门预算及其他财政收支、预算调整及追加、重要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及财政决算情况;
(五)企业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年报验证资料;
(六)部门、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来源、依据及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
(七)重大经济决策及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八)部门、单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九)年度工作总结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等资料;
(十)其他需要调查了解、采集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对当年或者上年度已经审结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计专管员应当协助审计项目承担处室跟踪调查了解、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期限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落实整改措施的职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专管员应对严格按照所在业务处室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审计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专管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审计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守审计对象不宜向社会公开的秘密,尊重和保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审计专管员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从事审计查账、审计处理处罚等工作;开展日常座谈、调查、审计法制宣传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报经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审计专管员应当对审计对象及所属单位的组织架构等基础信息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审计对象机构、人员、财务等变动情况,对预决算情况以及重大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重大经济决策等信息进行调查、记录和更新,调查了解并获取部门预算表、年度追加支出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报表、企业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等有关书面资料。
审计专管员现场调查、走访审计管理对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 审计专管员在开展审计、财政、财务、税收等法律法规咨询时,能解答的应当场解答;对疑难业务问题不能现场解答的,应做好相关记录,经所在业务处室集体讨论后给予正确答复。
第十六条 审计专管员发现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对重要事项审计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
(一)制定出台有关财政、财务、业务等条线或者内部管理制度有关内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法定账簿核算、收付、记录有关资金及经济活动的;
(三)虚列项目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
(四)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国有资产收益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五)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损失、浪费、挤占、挪用、转移等明显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六)重要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处置、利用、使用以及出租、出借、承租等经济活动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
(七)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八)未按规定取得、使用、保管法定票据等违规行为的;
(九)重要会计岗位不符合上岗资格、现金出纳会计频繁更换或者不相容职务未互相分离的;
(十)对审计决定拒不执行或对审计建议无理由拒不采纳的;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专管员应在年度终了,及时将日常监管取得的有关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及时更新、维护电子信息资料,并将户管信息分别提交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审计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审计业务部门应当对户管资料、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采纳等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共性问题提出专项调查分析报告。
认为下年度应当列入审计计划项目的,应通过所在处室按规定和要求向审计法制综合部门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部门提出审计立项建议。
第十九条 为加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组织管理的统筹性,处室监管的审计对象交由其他业务处室实施审计时,审计专管员应向具体负责实施审计项目的处室介绍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提供日常监管资料、领导干部履职等重要事项的电子及书面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专管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廉政规定,文明执法,秉公办事,热忱服务。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听取审计专管员管户情况汇报,建立定期总结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审计专管员工作业绩的考评,业务监督部门通过座谈、问卷调查、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审计专管员的勤政、廉政工作进行业绩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专管员实行定期轮换制,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专管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审计业务、财经法规学习,注重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专管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辖市、区审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以及审计对象管理的需要,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各业务处室具体管理审计对象
一、财金处:
各辖市区财政、地税征管审计、金融审计、市财政局
以上对象均包括其所属单位
二、行政事业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安全局、市文广新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体育系统、市教育系统
以上对象均包括其所属单位
三、经贸处:
各国有企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科协、市科教城管委会、市创意产业基地管委会、市科技局
以上对象均包括其所属单位
四、社保处:
市妇联、市计生委、市总工会、市民政系统、市人社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红十字会、市卫生系统、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公积金中心
以上对象均包括其所属单位
五、固投处:
市城建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交通局
以上对象均包括其所属单位
六、农环处:
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水利局
以上对象均包括其所属单位
七、外资处:
市侨办、市台办、市商务局、市外办、市政府驻外联络处(办事处)、市旅游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省级开发区
以上对象均包括其所属单位
八、经审处:
市城管局、市编办、市安监局、常州日报社、市统计局
以上对象均包括其所属单位
九、计算机处:
市档案局、市信访局、市老干部局、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物价局、市行政学院(市委党校)
以上对象均包括其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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