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排水工程管理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4-0007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4〕91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4-04-10 公开日期:2014-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排水工程管理意见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排水工程管理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为切实加强排水设施管理,规范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建立住宅小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8号),我局会同市规划、市房管、市物价等部门制定了《常州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排水工程管理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排水工程管理意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物价局

    2014年4月10日

    附件

    常州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排水工程管理意见    

    为切实加强排水设施管理,规范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建立住宅小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三统一”的复函》(苏建函城〔2013〕61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区(不含武进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排水工程)的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居住用地项目和商住混合用地项目。排水工程是指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检查井等,但不包括小区景观绿化配建的专用排水设施和雨水综合利用设施。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房管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其职能各自负责相关工作。为保证工程质量,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排水工程由开发企业委托市排水管理部门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三统一模式”。

    三、排水工程的设计与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规定,排水工程的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排水工程的建设和养护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和已出让土地的项目但尚未领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或尚未签订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的,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排水工程的建设、养护等费用;已签订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的,可由开发企业组织施工,经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市排水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并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排水工程养护费用。

    六、开发企业应与市排水管理部门签订委托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协议的约定将排水工程设计、建设、养护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市排水管理部门。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七、排水工程应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步实施,小区分期建设的,其排水工程也可合理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建设期间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对已建成的排水工程进行有效保护,交付使用的,应及时移交市排水管理部门养护管理。

    八、对违反本意见相关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鼓励开发企业与市排水管理部门就小区景观水体、雨水综合利用系统等涉水设施,参照“三统一”模式,通过协商确定合作形式,确保该等设施有效建设、高效运行。

    十、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制定相应管理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