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低龄老人就业者“工伤”保障问题
近年来,中国低龄老人数量快速增长,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低龄老人仍在坚持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医疗技术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低龄老人再就业的客观需求也随之增大。低龄老人就业的一个迫切期盼是有一份保障,有一份关于工作安全的保障,即“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制度致力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制度在及时救治和补偿工伤职工、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就业形态的多样化、就业年龄层次也在不断变化,现实中很多用工超出了传统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法定劳动年龄的限制,对工伤保险制度提出了新问题新挑战。人社部门面对新形势,深入研究,不断扩大参保范围,以保障更多的就业人员。在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伤保险保障方面主要有:
(一)参保渠道畅通。2020年江苏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出台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用工单位招用的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可以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就业人员再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截至2023年底,我市已有超龄参保人员3636人。
(二)法律政策支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明确规定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行业多维度保障。主要体现在建筑业和新业态两类行业:
1. 建筑业保障。2014年,根据建筑业农民工集中、流动性大的特点,人社部等四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包括农民工及超龄人员等,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且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建筑行业的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纳入了《工伤保险条例》体系。我市2023年底,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超过40万人。
2. 新业态保障。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合法权益,2021年人社部等十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了部分规模较大的出行、外卖平台,包括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等7家平台企业,于2022年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省市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我市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将平台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职业伤害保障的基本模式沿用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体系,但又兼顾平台企业管理运营的特点,不设年龄限制,按单收取保费,每单必保、每人必保,创新了政策,优化经办服务。试点以来,截至2023年底,全市职业伤害保障的超龄人员达25人。
二、关于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问题
我市目前在大力优化推广“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工作模式。在全市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推广“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工作链条,通过易拉宝、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推介“苏心聘”、“就在江苏”等平台,引导缺少技能的银发劳动者边培训边就业,提技能促就业。同时,结合家门口的就业服务站,鼓励各街道社区精准把脉社区有就业意愿的银发劳动者就业失业动态,积极引进第三方优质培训资源,为他们提供贴心服务。结合市场热门职业,针对不同群体,开设多样化培训课程,将就业技能培训与职业介绍相融合,及时梳理辖区内企业的就业岗位,精准匹配人岗信息,既夯实就业技能又拓宽就业渠道。
您的建议,对于彰显社会公平,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公平公正和各方诉求,在适当的时候,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
签发人:王竹林
经办人:方 谦
联系电话:工伤保险处 85681973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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