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3-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2013〕15号 发布机构:市安委会
生成日期:2013-05-09 公开日期:2013-05-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落实《常州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常安〔2010〕31号),加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通过事故查处推动工作落实,根据省安委会有关要求,市安委会制定了《常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关于印发《常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的通知
常安〔2013〕15号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常州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常安〔2010〕31号),加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通过事故查处推动工作落实,根据省安委会有关要求,市安委会制定了《常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5月9日 



常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按照《常州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常安〔2010〕31号)的相关要求,为加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一般事故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挂牌督办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必须进行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一)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单位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同一乡镇、街道1个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五)发生爆炸或火灾,造成较大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六)上级领导批示要求挂牌督办的事故。
    二、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一)市有关部门在接到监管范围内的事故信息后,向市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挂牌督办期间,市安委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辖市(区)安委办”)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三)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在调查报告形成初步意见后,辖市(区)安委办应当及时将初稿报送市安委办初步审议;市安委办召集市有关部门对初稿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四)事故调查报告经修改完善后,由辖市(区)安委办书面报送市安委办进行审核;对符合结案要求的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经市安委会研究同意后,下发审核意见的复函。
    (五)辖市(区)安委办收到审核意见的复函后,应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请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
    (六)挂牌督办各项材料交由市安委办汇总存档。
    三、解除挂牌督办的条件
    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安委办对事故查处的执行情况确认到位后,应当解除挂牌督办:
    (一)辖市(区)人民政府对一般事故批复结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三)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