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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局党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79/2018-0008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文广新委〔2018〕64号 发布机构:市文广新局
生成日期:2018-11-20 公开日期:2018-1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局党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局党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党支部(总支)、机关各处室:

《局党委工作规则》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局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在常州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讨论和决定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交给的任务。

第三条 党委工作遵循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 

第四条 按照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切实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讨论决定需由党委作出决策的重大问题,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牢固确立抓好党建是首要政治任务的理念。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统筹抓好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工作,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与分管领域日常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党委及党委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或专题党性分析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党委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第八条 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书记空缺时,由市委指定其他党委成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并积极支持党委书记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十条 党委成员要认真执行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规定落实中心组提出的学习要求和规定学习内容,参加党委中心组组织的学习活动。党委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活动。

第十一条 党委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开展学习研讨。精心设计研讨主题,认真安排交流发言。集中学习研讨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书记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学有关内容。每位成员年度学习出勤率不低于80%。

第十二条 党委成员要精心制订学习计划,主动开展个人自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带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做践行“三严三实”、争当合格党员的表率。要把学习党的理论和学习历史、经济、科技、法律、文化、军事、社会管理等方面新知识结合起来,做好笔记,撰写心得,注重用所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第十三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用理论成果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把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党委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的能力和水平。要把理论学习与课题调研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全市文化发展进程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确定重点调研课题,开展前瞻性的调研,形成成果服务重大决策。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党总支负责做好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保障工作,明确专人做好集中学习计划安排、考勤、记录、资料整理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十五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按照市委统一安排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报经市委同意。遇有重大决策失误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班子成员不团结,以及班子成员违纪违规等情况,应及时报经市委同意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党委书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党委成员、有关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提纲和对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批评意见在会上宣读并记入会议记录。会后,向缺席人员转告会议情况和对其批评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对党委及其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要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市委确定或经市委同意的主题召开。会议召开前,要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报市委审核;党委成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谈心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要围绕主题,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集中解决好党委和党委成员自身存在的实际问题。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自我批评要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见人见事,触及灵魂。相互批评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出于公心、真心帮助。

第十九条 党委及党委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对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

第二十条 党委成员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既要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又要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后,按照规定要求向市委报告会议有关情况。

第五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委作出决策,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作出重大决策,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邀请非党委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也可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当提前2-3天通知党委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会议议题应当在会前充分酝酿,必要时可由有关党委成员进行专题协调,再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议事主要内容如下:

(一)传达贯彻事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以及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重大决策事项: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审议通过党委对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者建议。

(三)党的建设事项:研究党委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党内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议事内容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发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以上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一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会议主持人应视情提议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复议。

第二十九条 党委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定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如实记录,详细记录讨论的内容,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发。

第三十一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委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督导相关处室或单位负责落实,对决策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管工作的党委成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因故不能落实的,必须向党委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

第三十二条 党委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在全市文化系统得到贯彻落实,坚决维护党中央和市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一)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对党委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全市文化工作大局的、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党委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要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指示精神、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安排,向全局干部和局属单位通报。

(三)民主协商和征求意见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涉及全市文化工作重大事项、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要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党委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的政策法规及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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