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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6-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规〔2016〕1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生成日期:2016-04-27 公开日期:2016-05-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标准、资金申报及拨付及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经信(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财政局、经信委联合制定的《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29号)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发挥增信保障作用,促进我市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设立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和代偿补贴。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含外地在常设立的分支机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省级主管部门年度检查合格;

    2.年度内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4.按市经信委、财政局要求,定期、及时、准确上报业务、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奖励

    对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50万元;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100万元。以上奖励按照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的倍数分步兑现,具体为: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1倍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2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季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季均余额3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40%。

    (二)业务补贴

    1.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5‰的业务补贴,为我市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按季均余额分别给予不高于1%的业务补贴。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5%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每笔担保业务分别归入相应担保业务类别,不重复计算。

    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业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在常分支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常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季均余额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0.5%的补贴(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5%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业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代偿补贴

    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小微、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风险代偿的,根据代偿金额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为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小微企业及“小转规”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风险代偿的,按同类业务的150%计算代偿金额,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

    单户担保机构年度代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经信委、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经信(发)局申报,并对本单位的信用状况、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的信用承诺。各辖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实施信用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在市经信委、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市经信委应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市经信委应依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市财政局、经信委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条 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奖励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入账,业务及代偿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资金,暂停享受该扶持资格三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7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三年。原《关于进一步落实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常财金〔2010〕3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经信中改〔2013〕422号、常财工贸〔2013〕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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