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大推进“放管服”改革力度,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财购〔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害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1.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要按照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的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对于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对已经采取入围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目前仍在合同期内的采购项目,清理后要终止合同实施。自2019年9月1日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辖市(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再新增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3.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法规,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联合惩戒明确规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1.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要加强信息公开,按照“江苏政府采购网”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各类采购项目信息。强化采购公告发布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杜绝公告发布延迟、内容遗漏、重大错别字等问题。
2.健全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的内部处理控制流程,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各辖市(区)应当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3.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的应用。集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今年年底前全面上线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有条件的代理机构试点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各辖市(区)于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试点上线政府采购监管系统。
三、有关要求
各预算单位、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有关政府采购领域妨害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清理情况,请于2019年9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人:秦玲;电话:85681883。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财购〔2019〕40号)(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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