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开展直属单位2020—2021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21-0018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参与渠道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人〔2021〕21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21-06-10 公开日期:2021-06-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开展直属单位2020—2021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
关于开展直属单位2020—2021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直属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20〕163号)的要求,结合直属单位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开展2020—2021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202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按学年度考核的教育局直属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考核等次及比例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含各级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和主管部门考核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20%以内。2021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5%。2021年年内获得符合提高优秀等次比例荣誉的单位,若学年度考核时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在年度考核时按比例增核优秀等次名额。
  参加扶贫,或赴省内外挂职及援藏、援疆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如在受援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列入派出单位考核人员基数,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优秀等次人员,应适当向单位主体岗位倾斜。管理岗位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总数的20%。
  三、考核时间安排
  1.6月17日前,各单位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填报《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附件1,一式两份),报市教育局人事和教师工作处核准后组织实施。
  2.6月18日—6月30日,各单位组织学年度考核工作(学年度考核结果7月10日前反馈给被考核者)。
  3.7月30日前报送《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2020—2021学年度考核结果花名册》(附件4,同时报送电子稿和纸质稿)至市教育局人事和教师工作处审核备案。
  四、考核要求
  (一)明确考核导向
  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的第一标准,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3,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调整考核内容及标准)
  (二)规范考核程序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考核小组,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方案,系统谋划,精心组织,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考核工作。要强化规范性,确保考核程序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公平有序;要强化操作性,重视教职工的自评和互评,积极鼓励教师、职工、管理者、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年度考核活动;要注重科学性,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互评、多层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三)严肃考核纪律
  考核工作不得搞迁就照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规定,严肃考核工作纪律,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评优,不得借考核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有关具体问题
  (一)2020—2021学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2021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2021年度考核工作将依据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另行发文部署),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优先给予嘉奖奖励。
  (二)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记功奖励,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以内,考核优秀等次不得重复使用。
  (三)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苏人社规〔2019〕5号)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再行确定。
  (五)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2.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7.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的,全年总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全年总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涉及在原单位工作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七)在机关或非校事业单位挂职或执行其他任务(如挂职、抽调)满6个月的人员,由机关或非校事业单位考核;跟岗满6个月的人员,由目前所在的跟岗学校考核;上述考核结果由考核单位反馈给派出单位。参与轮岗交流的教师,由派出学校考核,相关情况由轮岗学校提供。
  (八)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足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关于年度考核内容、年度考核参考标准、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等,参照《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91号)执行。
  (十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可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的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附件:
  1.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
  2.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教师学年度考核登记表
  3.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2020—2021学年度考核结果花名册

常州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