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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17/2014-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14]20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14-06-30 公开日期:2014-07-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城管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常城管[2014]20号

各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4〕6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放审批事项的内容
    (一)15条主要道路店面招牌
    1、建筑立面及屋顶各类店招、指示牌、标志标识(包括镂空字店招、牌面式店招、霓虹灯式店招、移动式灯箱店招、字幕式单色电子显示屏等)。
    2、落地式或者其他依附于灯杆、电力杆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各类带有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识的指示牌。
    (二)15条主要道路布幔条幅类
    在在建建筑外立面防护网上设置的楼盘名称和电话号码。
    (三)15条主要道路气球类
    1、气球广告。
    2、各类充气式实物造型广告(气模拱门)。
    (四)市管道路以外(市管道路名单另附)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1、因各类市政类道路开挖修复、管线铺设迁移等临时堆放物料。
    2、因临街建筑物、店面装修、清洗以及安装店招等临时围护、搭建脚手架。
    3、利用公共场地临时搭建亭棚、摆放桌椅等开展各类宣传咨询活动、展示商品等。
    4、在符合条件的人行道施划机动车停车位。
    5、按照统一要求设置各类早餐点、非机动车修理等便民摊点。
    二、行政审批的标准
    (一)店面招牌类
    1、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2009年5月1日实施)
    2、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1年2月1日实施)
    3、《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2004年12月28日实施)
    4、《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2013年4月1日实施)
    (二)布幔条幅类
    1、常城管(2013)41号《关于加强在建建筑外立面临时宣传品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2、不得依附灯杆、电力杆等设置罗马旗,不得设置落地式罗马旗广告,不得设置各类彩旗。
    3、不得依附于建(构)筑、桥梁、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设置各类布幔条幅类广告。
    (三)气球类
    1、时间要求:仅限于国家法定重大节假日、双休日、圣诞节、新店开业、周年庆、公益活动期间可以设置,设置需逐次审批。
    2、场地要求:从店门至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6米,不得占用盲道。
    3、数量要求:一家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设置一座气模, 2~4只气球。气球、气模上不得以任何形式悬挂条幅。
    4、安全要求:应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氢气球升空后,悬挂现场必须有专人看管,气模的固定绳索不得跨越盲道,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四)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1、商品展示、单位庆典、公益咨询宣传活动类设置标准
时间要求:仅限于国家法定重大节假日、双休日、圣诞节、新店开业、周年庆、公益活动期间可以设置,设置需逐次审批。
场地要求:从店门至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6米,不得占用盲道;符合条件的广场、公园、商业内街等各类公共场地。
    数量面积要求:展台、亭棚占地面积应当根据活动场地面积合理设置,原则上展台、亭棚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活动场地面积的30%。
    管理要求:保持现场周边环境整洁干净。展示商品时只能对相关产品进行介绍、咨询、推广,不得以高音喇叭及大型显示屏招揽生意,不得将批量产品放置现场,不得以展示活动为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销售活动。
    安全要求:活动期间,主办方应当加强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展台、亭棚搭建设置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占用盲道,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活动预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许可。活动搭建设施属于封闭性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消防部门同意。
    2、其他内容设置标准与要求根据许可申请确定。
    三、市、区行政执法、审批和长效管理职责调整
    1、15条道路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市区范围内的店面招牌、布幔条幅类、气球类、市管道路以外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四类事项则全部由各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划范围负责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工作中如涉及行政审批管理、执法及考评事权划分有争议的情况,则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解释。
    2、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将按调整后的市、区管理与执法职责进行考评。
    四、相关要求
    1、行政审批职能调整后,市、区两级审批部门均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规范与标准执行,同时应控制好审批规模,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申请事项一律不予审批。此前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对有关审批事项遵照执行的管理规定、审批标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所有事项应在6月底前落实和衔接到位,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3、“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的权力库动态应按此次通知要求在2014年7月1日前调整到位。
    4、做好12319平台管理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该通知精神,对受理案卷准确派单。
    5、局属各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移交工作,在2014年7月1日前已受理或立案但尚未办结的许可与执法案件,仍由原办案机关负责。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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