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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1-0008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21〕67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1-06-16 公开日期:2021-06-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司发〔2021〕67号

各辖市(区)司法局、常州经开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调研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调研工作,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开展理论研究和工作调研,更好地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的作用,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制

    1.实行调研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处室负责人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员共参与”的调研工作机制。

    2.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是调研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推进落实等工作。

    3.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调研工作总体部署,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课题选定、调研、撰写、上报、刊发等调研实施工作。

    4.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于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度重点选题参考建议,下发调研课题申报表。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扣司法行政年度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申报调研课题。所有申报课题由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汇总后报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年度调研课题。

    5.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调研责任,每年必须完成一篇以上调研文章或论文。各课题负责人要按照课题调研要求,制定调研方案,深入调查研究,在全面分析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有效对策举措,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

    二、评选办法

    1.课题等次设置。

    (1)重点课题:3个左右。主要是指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有重大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课题,包括当年度被市委政法委评为优秀奖以上的课题,或者在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以上刊物发表的课题,或者是被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以上机关列为重点调研课题的课题。

    (2)一般课题:10-20个。主要指市局各条线、各辖市(区)司法局围绕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有一定实践指导价值的调研课题。

    (3)入选课题:若干个。主要是指未达到以上等次但值得鼓励、可入选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度调研课题成果汇编》的课题。

各等次的课题具体数量根据当年度课题完成的实际数量确定。

    2.相似度比对。课题评选前,先对当年度申报的全部课题做相似度比对,相似度超过20%的不得参加评选。

    3.专家评选。聘请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市政法机关等研究室负责人和院校法律类专家教授等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参选课题进行评选打分。

    4.局长办公会确定。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将专家评审组评比结果向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汇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评选结果。

    三、资助办法

    1.对评选出的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入选课题,参照上级和其他机关的做法,给予一定调研经费资助。

    被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以上机关列为重点调研课题的,按上级规定安排资助费用。

    同一课题原则上不重复资助。

    2.在外获奖和刊发的调研课题,根据其获奖机关、组织的层级和刊发刊物、媒体的层级,参照上级和其他机关的做法,给予一定调研经费资助。

    四、成果应用

    1.将评选出的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入选课题汇总编印《年度调研课题成果汇编》,发放至有关部门及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用以工作宣传、指导。鼓励对原课题进行深化研究,提升质量,对外发表。

    2.市局建立调研人才资料库,汇总统计全系统调研工作人才、课题获奖、发表情况,建立档案。

    3.各单位、各部门调研工作成效作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和记功、嘉奖及个人晋升的参考依据。

    五、附则

    1.课题申报的主体包括各辖市(区)司法局、常州经开区司法局、市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联合各大院校或其他单位的专家教授等共同研究完成课题。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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