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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常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MB1681397/2024-001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2024-08-19 公开日期:2024-08-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公布《常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常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常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8月29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者须签署真实姓名、提供准确联系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8月19日—8月29日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5号(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处)

联系电话:0519-88588089

附件:常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常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常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工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种类型,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针对性帮扶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生存型:处于初创或维持经营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等数据完成,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在实践中进行完善,通过扩展数据归集范围、丰富分型标准维度,使分型结果更加精准科学、符合实际。

(三)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分型判定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江苏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网”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76号)要求及时处理申诉异议。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四)分型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②年报销售额在36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以下;

③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含经营者本人);

④设立时间20年(含)至25年。

C.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年报销售额在120万(含)以上;

③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含经营者本人);

④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或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⑤设立时间25年(含)以上。

(五)精准帮扶措施

1.“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开展创业扶持服务,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活力,帮助初创型、缺乏竞争力的个体工商户“稳得住”。优化市场准入,推进经营者直接变更、“一件事一次办”、集中登记等改革,打造“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登记服务。维护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加强创业指导,为个体工商户创业人员提供财税、金融、合规经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法规咨询指导服务。统筹整合资源,鼓励有条件地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低价或免费经营场所。落实政策性贷款,支持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申请“常个贷”、富民创业担保贷,给予低息信贷支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违法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开展支持发展创新服务,帮助处于稳定经营、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活得好”。“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打造优质用工服务,推动“一县一零工市场”建设,提供精准匹配、即时快招的零工市场暖心服务。强化金融服务支持,引导信贷资源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信贷产品针对性、有效性。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规定,提升经营者技能素质水平。支持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提供“一对一”指导,创造便利条件。

3.“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开展转型升级服务,帮助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个体工商户“飞得高”。“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强化质量技术服务,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点,综合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服务。开展行政合规指导,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法律服务。提升知识产权运用管理能力,支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开展商标品牌培育,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加大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等权益保护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补贴补助、贷款融资、用地用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做好转型企业跟踪服务。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分为“名特优新”四类,定期进行认定,建立名录数据库,开展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

“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在服务某一领域客户群体或者产品线方面具有较强专业能力。

“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及有关机构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基础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常州市分类标准

A.“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者知名度(近一年内月平均营业收入在1万元以上;单一品类商品一年内月销售销量保持在100件以上);

②拥有自主商标品牌、知识产权或专利权,且有一定知名度(与主营经营范围一致);

③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江苏制造业龙头企业、纳税“双百”企业)提供配套服务3年以上的;

④在某类商品销售上已形成自己品牌,经营2家以上门店或有其他经营户加盟的连锁店;

⑤受到过区县(开发区)以上政府部门评比表彰的个体工商户,或在市委、省局“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或者确定为“小个专”党建示范点等。

B.“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从事本地重点打造的传统特色产业、地方特色产品、农业品牌等行业,如餐饮文创、手工艺品、农副产品等,获得地理标志的特色产品和市级以上品牌认可的优先;

②从事特色服务且具有代表性和认可度的,或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且有一定知度的个体工商户,如推拿、理疗、针灸等;

③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或从事具有苏南特色的个体工商户,如特色手工店、农家乐、特色餐饮名店等;

④个体工商户获评(县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行业商会等荣誉。

C.“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②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

③经营者曾获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

④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

⑤产品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者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D.“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③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④从事与1650江苏现代化产业链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分类标准的,优先入库。

(五)分类比例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区域发展特点、特色产业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各地要严把质量关,成熟一批入库一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其中一种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六)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完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

2.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调动行业协会等机构积极性,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七)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省市场监管局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设区市或者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进行审核,开展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推荐认定的,省、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推荐,并通过“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八)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存在以下情形应移除出库:

A.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B.发生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将被自动移除出库;

C.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

(九)重点培育举措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对产品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品牌培育力度,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宣传推介。搭建供需对接渠道,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在产业集聚区、特色街区等区域,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提升商标申请便利服务,加强对商标品牌管理、保护、规划、运营指导。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打造更多发展平台。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对依托本地特色产业和旅游资源,开展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制作、土特产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积极打造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品牌,促进特色产业集群健康发展。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鼓励商圈、步行街及大型商业综合体举办各类展销活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参加消费季、美食节等活动。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对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对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俗文化等进行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力度,提升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技艺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鼓励支持“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标准制定,给予主导制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指导服务。因地制宜提供运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培训辅导,着力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能力水平。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对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支持线上经营,鼓励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经营个体户,积极拓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线上销售渠道。支持拓展市场,引导有实力的新兴个体工商户参加境内外展会,为其开展跨境线上交易、外贸服务、支付结算等提供指导和帮助。支持融入现代产业链,推动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与新兴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合作,形成协作配套。支持提升竞争力,鼓励引导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申报知识产权。

三、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

(一)分型数据库

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基于省市场监管局统建“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实现,按照分型规则,从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资源池中抽取个体工商户基本数据和分型指标数据,通过技术手段交叉比对,对入库个体工商户进行“三型”标注,形成常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与现有江苏省“个体工商户名录”共享查询入口和异议申诉处理渠道。

(二)分类名录库

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基于“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实现。通过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或者部门及有关机构推荐,按程序要求审核认定后,形成常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

(三)数据汇总上报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标准、技术规范,由省市场监管局同步上传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和分类名录数据至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实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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