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3〕146号)要求,现就明确2013年度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武进区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补充项目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项目起付标准为2.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补偿比例为50%,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二、符合补充项目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2014年度内,携带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证)、原始发票、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和代办人员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对应参保区域及险种,分别到常州市医保中心、武进区社保中心或武进区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的指定医院办理相应补偿手续。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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