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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1-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1〕10号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21-01-15 公开日期:2021-01-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各类小型电动运输机械。
关于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的通知
常住建〔2021〕10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相继发生多起因使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在业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经现场调查发现,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动运输机械目前国家尚无产品标准,且存在无产品商标,无产品铭牌标识,无生产厂家,无主要技术参数等现象,有的产品甚至不能提供产品说明书。已经投入使用的小型电动运输机械产品种类多样,产品性能各不相同,产品质量良莠不齐。

鉴于以上情况,小型电动运输机械目前不适合在作业环境比较复杂的建筑施工现场使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各类小型电动运输机械,已进场的小型电动运输机械一律退场。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不使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各级建筑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将施工现场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纳入标化工地考评内容,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的,责令立即停用退场,并扣除责任单位信用分0.2分,有效期3个月。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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