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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17/2017-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执法〔2017〕7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17-05-31 公开日期:2017-06-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城管执法〔2017〕7号

各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局有关处室:

现将《常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全程记录暂行办法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5月31日

    附件

常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建督综函〔2016〕1号)要求,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管理人员在执法管理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日常巡查、现场管理以及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同步记录,并对现场管理、执法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执法的全过程,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资料、内部程序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手机执法通终端等设备对执法、管理活动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全程动态记录过程。

本办法所称执法管理人员,是指市、辖市(区)、街道(镇)所有着城管制服人员。

第三条 各城管行政执法单位必须确保现场执法管理人员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工作站,并逐步完善到位。

第四条 执法管理人员在执勤执法时必须配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做到执勤上岗必带、执法管理必开、下班数据必传、发现问题必究。

第五条 执法管理人员对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除执法管理人员随身携带的单警执法记录仪外,大、中型执法管理活动现场,各单位必须配备两台以上摄像机或云台、无人机等其他执法记录设备由专人进行多角度记录,还原现场情形。

第六条 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时,必须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管理活动时开始,至执法、管理活动结束时停止,做到全程不间断记录。

以下情形,执法管理人员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一)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执法、管理活动的;

(二)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

(三)现场执法、管理活动中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

(四)进行重大执法、管理活动的;

(五)执法、管理现场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的;

(六)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管理人员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七条 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记录过程中,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包含:

(一)执法、管理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三)违法(章)事实、证据;

(四)执法现场开具、送达的法律文书;

(五)现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因记录设备故障、环境恶劣或电量、存储空间耗尽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执法记录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维护管理,保证设备完好。

第十条 每日工作结束时,执法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设备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妥善存储,并由专人统一集中整理、标注。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日常巡查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应将音像资料通过刻盘等方式进行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执法管理人员进行执法管理活动记录,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原始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工作无关行为;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相关音像资料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必须报经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应当报经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文明规范执法考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或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影响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社会视频监控资源,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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