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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贯彻江苏省电力条例支持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45/2021-0023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10-13 公开日期:2021-10-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电力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从法律层面为电力事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深入贯彻《江苏省电力条例》,支持电力事业发展,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提升全社会综合能效水平,推动“三个走在前列、一个积极探索”和“五大明星城”建设新实践,现结合《常州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常州市贯彻江苏省电力条例支持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常州市贯彻<江苏省电力条例>支持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改〔2020〕155号),推动500米及以下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备案承诺制度加快落地,结合各辖市区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落实“放管服”和一流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对全市申请用电新装、增容等业扩接入的500米及以下短距离电力工程,优化建设工程规划、占(掘)道路、绿化迁移、公路范围内施工作业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涉及国道、省道范围的除外),试行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备案承诺工作机制,在3个工作日内(含现场勘查)完成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占(掘)路、绿化迁移等备案手续。构建“一窗受理、备案承诺、集成服务、联合踏勘、全城通办”服务新格局。

二、适用范围

全市建设项目或企业申请电力新装、增容、迁改等各类业扩服务,电压等级在10(20)千伏及以下、线路路径在500米及以下的电力外线工程,35千伏及以上的工程一事一议。

三、实施细则

(一)一窗受理

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全城通办”工作机制,全面整合各相关部门涉及市政、公路的电力工程审批服务事项,统一集中办理。在市本级和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政务服务线下大厅分别设立“电力专窗”,在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经开区政务服务线下大厅分别设立“市政基础设施接入专窗”,落实专人负责电力工程施工报装前台统一咨询、接件登记、申请材料核实等工作,企业可在任一专窗进行跨区域申请,各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多头跑”或提供清单标准外的其它资料。

(二)备案承诺制

对在适用范围内,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电力工程,全面实行备案承诺制。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统一对应事项的审批要求,整合形成规范的备案承诺申请表单、备案申请资料以及备案回执模板,在全市“电力专窗”或“市政基础设施接入专窗”向社会公开备案承诺服务清单和标准要求。申请单位对照标准和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并将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作业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等交“电力专窗”或“市政基础设施接入专窗”备案,免办建设工程规划、占(掘)路、绿化迁移等行政审批手续,采取备案承诺制。

“电力专窗”或“市政基础设施接入专窗”收到经工程建设单位签章的备案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提交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汇总确认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意见,能够直接决定出具备案回执文书的,工程建设单位通过“电力专窗”或“市政基础设施接入专窗”取得备案回执文书后即可组织施工。

(三)联合踏勘

“电力专窗”或“市政基础设施接入专窗”对规划部门无法直接决定出具备案回执文书的,组织开展联合踏勘。“电力专窗”或“市政基础设施接入专窗”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单位,政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涉及审批的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规划部门汇总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意见,并出具备案回执文书;住建、交通、城管测量挖掘(占用)道路和绿化数量,并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等进行现场审核。短距离电力工程如涉及穿越、跨越县级及以下的公路安全评价予以豁免审批,涉及公路施工确属情形较复杂的,一事一议提出是否需要公路安全评价意见。

(四)一站缴费

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对电力施工涉及到的道路、绿化挖掘(占用)费用进行核算,联合踏勘当天通过“电力专窗”或“市政基础设施接入专窗”通知企业缴费,企业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完成缴费,“电力专窗”或“市政基础设施接入专窗”在完成缴费当天出具备案回执文书,工程建设单位取得备案回执文书后即可组织现场施工。

(五)强化监管

为确保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备案承诺制推行后,既提高审批效率又形成工作闭环,要求申请业扩服务的建设项目或企业在规划设计备案时,承诺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将相关测绘成果按《常州市地下管线入库数据标准》要求进行成果提交入库,如果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电力专窗”或“市政基础设施接入专窗”加快形成工作协同、信息互通的审管联动机制,切实保障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备案承诺工作稳定开展。

备案承诺有效期由行政审批机关按照现行行政审批许可的有效期进行设置。有效期内,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虚报材料或现场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依法处罚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应依法依规处罚。

备案完成后的相关材料通过信息平台推送分发至各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后台共享监管。

备案承诺应记入信用记录。工程建设单位出现失信行为后,行政审批机关对该单位不再适用备案承诺的审批方式。信用记录应纳入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应用,对失信单位或个人实行联合惩戒。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提高站位认识,按照本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切实采取有效举措,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

2.强化联动服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城管、交通、水利、政务办等部门加强联动、强化服务,及时会商研究电力工程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镇、园区要对属地电网工程项目落实专人对接,实行手续帮办代办,及时协调各类矛盾问题。

3.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电力接入营商环境考核力度,明确并联办理、限时办结考核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将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全程服务与各部门的评优评先结合。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电力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进行。

4.强化信用支撑。推动建立覆盖用户、利益相关单位、供电部门等各类主体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行业信用体系。经发现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记录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公共信用平台,通过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提高违规和失信成本《江苏省电力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从法律层面为电力事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深入贯彻《江苏省电力条例》,支持电力事业发展,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提升全社会综合能效水平,推动“三个走在前列、一个积极探索”和“五大明星城”建设新实践,现结合《常州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目标,大力弘扬“勇争一流、耻为第二”的常州精神,在电力规划、电力建设、电力生产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开展创新性、突破性、引领性的探索实践,满足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电力供应与服务需求,推动能源转型发展,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完善电力管理工作体系

优化调整市县两级电力管理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研究部署电力事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应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明确相应职责和审批、执法流程,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责任单位:各辖市区,市发改委、供电公司)

(二)加强电力和能源发展规划

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构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编制常州电力规划,明确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配置要求。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于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土地征用、建筑施工、自然资源开采等项目规划,增加电力设施保护前置审批环节,由规划部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供电公司开展联合查勘和会审。加强电力规划已确定的变电站址、线路通道等资源保护,防止用作其他用途,影响电力发展。深入研究常州能源供需形势、能源发展方向及思路,融入能源互联网发展理念,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电能替代、综合能源服务等,做好能源发展规划,组建常州能源互联网产业联盟,支撑常州能源互联网建设。(责任单位:各辖市区,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电公司)

(三)简化电网建设审批程序

免办短距离业扩接入电力工程行政审批手续。对全市申请用电新装、增容等业扩接入的500米及以下短距离电力工程,免办建设工程规划、占(掘)路、绿化迁移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涉及国道、省道范围的除外),由供电公司确定电力线路通道,建设单位履行授权备案手续,相关管线资料测绘入库。涉及道路挖掘的,建设单位负责恢复被破道路。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管,以确保短距离施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绿化及地下管线保护要求。并联办理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审图中心对于已核准的变电站建设工程提前开展施工图审查,不再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受理的前置条件。免办输变电工程施工许可证。输变电建设工程开工建设条件以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为依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手续和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管理,由供电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到住建局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施工报建手续。消防主管部门对于已核准的变电站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验收,不再以施工许可证为前置条件。优化不动产权证办理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由供电公司作为责任主体,不再到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办理输变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依据供电公司出具的《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变电站房屋等设施的不动产权证,不再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前置条件。输变电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原件由供电公司档案馆负责归档保管并配合做好地方档案馆资料查阅工作。(责任单位:各辖市区,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管办、市档案馆、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供电公司)

(四)共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在电力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根据电力设施具体位置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进行公告。住建、交通、水利等管理部门,在房屋、道路、水利等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应加强对各实施主体单位的宣贯,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各类作业,应提前向市、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建立绿化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协作联合机制,定期协同解决树线矛盾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树木植物砍伐赔付标准。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绿化规划时应选择低矮树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公告后新种、新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责任单位:各辖市区,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

(五)提升电力供应服务品质

推动电力接入便利化,简化用户用电接入流程,加快电力工程行政审批,打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加快推动全市电子证照数据资料的归集与共享,供电公司在线获取和验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房屋(土地)产权证明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等用电报装信息,实现居民客户“刷脸办电”、企业客户“一证办电”。积极拓展综合能源服务,为用户提供能效诊断、能源托管等服务,满足多元化用能需求。构建社会综合能效评价体系,引导用户科学用能。落实国家“新基建”政策,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对于新建小区,开发商应将计量箱建设到每一个防火分区,且保留后期扩建的条件。对于计量箱后部建设,开发商应预留变电站所位置,保障地下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预留充电接口,解决新建住宅地下车库充电问题。对于老旧小区,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将运营性质充电设施建设到小区内部,满足居民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各辖市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全市电网规划、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推动各责任单位开展具体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制、细化措施、优化流程。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梳理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二)强化责任落实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落地举措,明确时序进度,将工作细化到月,将责任分解到人,逐项推进落实。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电力工程行政审批限时办结有效落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根据要求对本意见中提出的举措实施情况跟踪管控。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宣贯《江苏省电力条例》和本实施意见内容,常态化做好支持电力事业发展工作。建立定期沟通联络机制,汇报工作进度,提出整改提升意见。加强督办考核,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落实措施进度滞后、落实效果不达预期等情况,进行通报考核。

各责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协同观念,对照本实施意见,切实担负责任,严格贯彻执行,为落实《江苏省电力条例》、支持电力事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多出经验,为推动常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常发改〔2020〕155号 常州市贯彻江苏省电力条例支持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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