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编委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编〔2021〕1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挂市渔政监督执法支队牌子。
第三条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承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政等农业领域执法,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天宁、钟楼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协调全市农业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负责指导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5个内设机构,规格均相当于副科级:
(一)综合科。负责综合协调支队日常工作;负责农业综合执法宣传工作;负责支队内部资产及装备管理、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档案管理及后勤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做好人事、劳资、财务管理等工作;组织起草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综合性文稿。
(二)执法监督科。负责案件审理、重大案件法制审查及执法解释、答复等工作;负责信访、投诉、举报等组织协调和督办;负责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指导全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开展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执法一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天宁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二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钟楼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长江禁捕执法科(执法三科)。指导全市长江禁捕执法工作,开展长江禁捕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长江禁捕方面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查处。
第五条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支队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资产、业务运行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按照审核公布的政事权限清单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编委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编〔2021〕1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是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挂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市农(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牌子。
第三条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检、检验检测、风险评估和农业、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检、检验检测。
(二)配合做好追溯体系、风险评估、检验检测体系、监管信息化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撑保障工作。
(三)开展农业、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产地环境评价和污染事故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设置内设机构2个,具体机构名称和职责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明确,同时抄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中心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资产、业务运行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按照审核公布的政事权限清单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编委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编〔2021〕1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挂市畜牧兽医站牌子。
第三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防疫和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预警、预报工作,负责畜牧养殖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的试验、示范和推广。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动物防疫和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预警、预报工作。
(二)负责动物相关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
(三)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畜牧兽医技术研究推广、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工作。
(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可设置内设机构2个,具体机构名称和职责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明确,同时抄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中心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务资产、业务运行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按照审核公布的政事权限清单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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