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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467286401/2018-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委〔2018〕3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18-07-04 公开日期:2018-07-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相关内容政策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和改进提取政策,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通知:

一、规范改进提取管理

1.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符合建金〔2015〕19号文规定条件的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提高为每年不超过10800元。通过政府租赁监管平台查询租赁合同信息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建立租房提取额度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提取额度并及时公开。

2.完善离开本市提取政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户籍不在常州市或户籍迁出常州市的,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的主借款人待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或转移。

3.规范购房提取管理。所购买的住房在一年内曾交易并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小户型住房(原则上认定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2015年5月1日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面推行提取资金直连支付。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对发现的疑似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应加强审核,必要时可约谈职工。积极参与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2.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获批准的,暂停其1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退回后,按时全额退回资金的,列为较重失信行为,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3.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6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九次全体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二、政策调整的范围和要点

(一)规范和改进提取管理

1.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符合建金〔2015〕19号文规定条件的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提高为每年不超过10800元。通过政府租赁监管平台查询租赁合同信息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建立租房提取额度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提取额度并及时公开。

解读:

(1)参照2015-2017我市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提高幅度,将我市支付租住商品房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由800元/月提高至900元/月(即由9600元/年提高至10800元/年),提高幅度为12.5%。

(2)为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考虑到目前房产登记信息逐步健全联网的情况,明确租房提取条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常州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将2015年实施的租房提取规定中未有过提取或贷款记录的要求取消,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市范围内房屋信息查询联网进程时间具体实施。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政府租赁监管平台上线进程时间具体实施按租赁平台查询的实际租金核定提取金额。

2.完善离开本市提取政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户籍不在常州市或户籍迁出常州市的,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的主借款人待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或转移。

解读: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非常州户籍的职工,封存满半年后才能够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或提取。因为个人缴存户不存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所以暂不列入执行范围。常州户籍的职工仅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

3.规范购房提取管理。所购买的住房在一年内曾交易并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小户型住房(原则上认定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2015年5月1日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解读:

(1)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所购买的住房在一年内曾交易并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小户型住房(原则上认定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2)2015年5月1日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直系亲属(仅指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不仅限于申请时的同一户口簿,其他如户口迁移证明等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也可以。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面推行提取资金直连支付。

解读:

从方便办理和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全面实施提取资金通过申请人银行卡直接支付,一般不再采用现金提取方式。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对发现的疑似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应加强审核,必要时可约谈职工。积极参与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2.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获批准的,暂停其1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退回后,按时全额退回资金的,列为较重失信行为,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3.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解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对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予以记录失信记录、限期退回等惩戒措施,性质严重的将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6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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