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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3-0017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3〕237号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2023-11-06 公开日期:2023-11-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3〕237号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住建部门、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9号)、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建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出售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一)规范承接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且查看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售房屋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得接受居间委托业务。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实时核验房源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在常州住房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常州住房”)进行房源核验。房屋产权人可通过“常州住房”进行房源核验,也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核验。

(三)规范发布房源信息。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要符合真实委托、真实在售、真实价格和附房源核验统一编码等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应同步在“常州住房”和相关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且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保持一致。对同套出售的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一次,应避免重复发布。

(四)严格管理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挂牌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已出售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信息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发布渠道撤除。

二、严格落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职责

网络平台应当提高认识,依法依规经营,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平台管理责任,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完善平台网页功能。网络平台要新增房源核验统一编码发布功能,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房源核验统一编码,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建立和完善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和违规经纪处理机制,对虚假信息及违规发布信息的经纪人及时处理,保证房源信息的真实、准确。积极配合房产经纪从业人员房源发布实名制管理,确保信息发布人员及所属公司与实际相符。

(二)审核管理房源信息。网络平台应履行房源审核职责,积极配合用户进行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在发布房源信息时标识房源核验统一编码。网络平台做好房源信息维护工作,及时下架虚假房源信息如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

(三)建立平台信用惩戒制度。网络平台应建立信用惩戒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应限制或取消房源发布权限;不得为未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开通房源信息发布端口。

三、强化联合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和完善房屋申请网上核验通道和查询核验码通道,方便当事人和机构核验房源和验证核验码。市网信办督促属地房源网络发布平台履行主体职责,完善平台网页功能,按照要求审核管理房源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不得以推销房产为目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做好房源核验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将虚假房源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严厉查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行为。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进行查处。对于属地网络平台未能履行主体职责,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住建部门将联合市网信办对网络平台通过约谈、告诫、责令改正、暂停更新及关停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维护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

(三)强化奖惩措施。对诚信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等激励措施。对经营不规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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