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43号)、《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3〕39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3〕130号)的要求,为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研究,从2014年3月1日起,市本级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我市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就医,门诊诊察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元/次;住院床位费医保支付最高限额由30元/日提高到40元/日;其他涉及调整的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和检验套餐等,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附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名单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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