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甲。
申请人:吴某乙。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于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收悉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全面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将某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吴某甲的土地、吴某乙的土地、于某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某村某组)所在地集体土地的评估材料依法予以公开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常州市武进区某镇某村村民,拥有位于武进区某镇某村x号的房屋,申请人在此合法居住生活多年。现因某工程建设项目需征收申请人的土地,申请人为核实征收相关具体信息,于2023年7月3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邮寄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的土地、于某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某村某组)所在地集体土地的评估材料,并收到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该材料未找到。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全面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公开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武政依复〔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武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3.邮寄凭证;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2023年7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吴某甲的土地、吴某乙的土地、于某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某村某组)所在地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配套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及评估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分别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以下简称:“资规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发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2023年7月4日,某镇政府向被申请人进行答复,并向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地面附着物整理明细表及于某的房屋评估报告。2023年7月11日,资规武进分局经查询向被申请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申请人要求的征收批准文件、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公告)及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复印件。并向被申请人说明申请人要求提供的“评估材料”信息不存在。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案涉某工程项目用地于2018年10月10日经自然资源部批复,该项目用地组卷报批材料不涉及《集体土地评估》材料。被申请人依据上述单位回复及本单位了解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并提供检索到的材料。综上,被申请人尽到检索义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收到吴某甲、吴某乙、于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延期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武政依复〔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武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律师证;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2份;3.常州市武进区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答复书》及附件、于某和徐某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说明》和《档案检索证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函〔2018〕x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某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自然资函〔2018〕x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某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常国土资地函〔2018〕x号《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某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勘测定界图、〔2018〕第x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2018〕x号《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5.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电话录音;6.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办理单、武政依告〔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7.武政依复〔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武进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吴某甲的土地、吴某乙的土地、于某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某村某组)所在地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其配套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及评估材料。”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同日,被申请人分别向资规武进分局、某镇政府发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要求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进行调查并提交拟答复意见。7月4日,某镇政府向被申请人出具《答复书》,载明:“申请人申请的‘征收批准文件及其配套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我镇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另检索发现于某的房屋评估报告,……现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7月11日,资规武进分局向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说明》,载明:“经调查,现提供申请人要求的征收批准文件、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公告)及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复印件。申请人要求提供的‘评估材料’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间与申请人代理人联系,核实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某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吴某甲的土地、吴某乙的土地、于某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某村某组)所在地集体土地的评估材料”具体情况,申请人代理人确认申请公开的上述相关信息为“吴某甲、吴某乙、于某的土地评估材料和于某的房屋评估材料”。7月26日,被申请人经批准作出武政依告〔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收到你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次日,上述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武政依复〔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收到你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不能按期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7月26日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武政依告〔2023〕第26号)。经审查,现答复如下:一、经检索,你申请获取的‘某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吴某甲的土地、吴某乙的土地、于某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某村某组)所在地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其配套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信息属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提供,详见附件。二、经检索,你申请获取的‘某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吴某甲的土地、吴某乙的土地、于某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某村某组)所在地集体土地的评估材料’信息中‘吴某甲、吴某乙及于某的土地评估材料’未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该信息不存在,现予告知。你所在地集体土地情况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情况详见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于某的房屋评估材料’属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提供,详见附件。……”次日,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武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律师证;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交办单2份;3.常州市武进区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答复书》及附件、于某和徐某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说明》和《档案检索证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函〔2018〕x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某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自然资函〔2018〕x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某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函》、常国土资地函〔2018〕x号《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某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勘测定界图、〔2018〕第x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2018〕x号《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5.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电话录音;6.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办理单、武政依告〔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7.武政依复〔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吴某甲的土地、吴某乙的土地、于某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某村某组)所在地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配套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及评估材料。”首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所指向的具体内容,分别交办资规武进分局、某镇政府进行调查,经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吴某甲的土地、吴某乙的土地、于某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某村某组)所在地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配套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进行检索,检索到相关信息后向申请人公开了申请获取的“某工程建设项目征收申请人所在地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及配套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等材料,上述材料以附件形式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其次,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某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吴某甲的土地、吴某乙的土地、于某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某村某组)所在地集体土地的评估材料”,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间与申请人代理人确认申请公开上述信息为“吴某甲、吴某乙、于某的土地评估材料和于某的房屋评估材料”,被申请人交办相关部门对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查,资规武进分局在档案系统中进行检索查找,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评估材料,且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案涉某工程项目用地组卷报批材料并不涉及集体土地评估材料,故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评估材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最后,被申请人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于某的房屋评估材料”后,告知申请人并公开了检索到的“于某和徐某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同时指引申请人查阅提供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履行了充分检索的义务,根据检索情况逐项予以答复,对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对未检索到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存在,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法有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全面履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政依复〔2023〕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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