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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长江干流常州段非法捕捞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0-000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办发〔2020〕74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0-10-27 公开日期:2020-11-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长江干流常州段非法捕捞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执行。
关于印发《长江干流常州段非法捕捞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常农办发〔2020〕74号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深入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涉渔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我局制定了《长江干流常州段非法捕捞举报奖励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长江干流常州段非法捕捞举报奖励制度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长江干流常州段非法捕捞举报奖励制度

为深入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涉渔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确保长江流域常州段禁捕退捕工作取得实效,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江苏省《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及《关于建立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苏禁捕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主要目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针对我市长江干流禁捕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等特点,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建立非法捕捞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群众参与禁捕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巩固我市长江干流禁捕工作成效。

二、举报受理范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长江干流常州段“电、毒、炸”鱼、垂钓及使用刺网、地笼网、簖网等各类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

三、奖励条件及原则

(一)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2.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3.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立案查处。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 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 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3.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违规案件无关的;

4. 有关农业农村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5. 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6. 举报的涉渔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7. 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8.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三)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同一事实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2. 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3.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举报方式及要求

1. 举报人可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519-81668010”、新北区农业农村局“0519-85585570”。

2. 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及时并尽量提供非法捕捞行为人详细情况,包括非法捕捞行为实施的具体时间、地点、行为人体貌特征及船只等信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拍摄现场视频或图片,固定证据,以便核查。

五、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 举报在长江干流常州段水域发现有人非法捕捞,经查获处以行政处罚的,按情形每例奖励100/200元;处以治安拘留的,每例奖励400元;追究刑事责任,每例奖励600元。

2. 举报人举报的非法捕捞行为,案情比较严重,由省级督办的,给予1000元奖励。

3. 提供经有关部门认定是团伙作案、有完整产业链条等有价值线索的,给予最高1000元奖励。

六、资金来源及奖励程序

1. 奖励标准情形1的,举报奖励资金由所在辖区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标准情形2、3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长江常年禁捕专项资金中安排,执行财政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2. 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涉渔违法行为举报后,应认真做好相应记录。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调度组织查处。发现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情况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主动跟踪后续工作情况。

3. 举报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经核实并立案查处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案件办理部门告知举报人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将举报受理情况、案件查处、奖励申请等材料报主管局审批举报奖励。

4.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卡账号到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案件办理机构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作放弃奖励。

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1. 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和奖励实施部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表(附表1)、案件核实查处记录、举报奖励领取申请表(附表2)、奖金发放记录等材料。

2. 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和奖励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非经举报人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3. 举报受理、案件办理和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办案、实施奖励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4.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 对出现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报送制度进行报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1

常州市长江干流常年禁捕举报受理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受理人员

受理方式

来访£电话£来信£移交£

举报人

情 况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或住址

举报内容

核实情况

处置结果

附表2

常州市长江干流禁捕举报奖励领取申请表

申请人

情 况

姓 名



举报时间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举报事项



查处结果



   根据《长江干流常州段非法捕捞举报奖励制度》,建议给予该起案件举报人     ,举报奖励人民币    元(大写          _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由发放单位统一打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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