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 乡镇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3-0010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语〔2013〕3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3-06-04 公开日期:2013-06-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 乡镇达标”创建工作的创建目标、基本标准、组织实施等作出了具体说明
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 乡镇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语委、文明办,市语委有关成员单位:
  2008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辖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被省语委授予“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全面达标市”称号。为深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苏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营造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环境,提升城乡文明形象,根据《省语委、省文明办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工作的通知》(苏语〔2011〕4号)要求,现就我市深入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开展“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城市创优”的目标是:普通话基本普及、社会用字更加规范。到2015年,全市省级及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电台、电视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区(点)、医疗机构、机场车站均建成“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中的用字更加规范,外来人口较为集中的城市社区普通话基本普及,建成一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区”。  
  “乡镇达标”的目标是:普通话初步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到2014年,乡镇辖区内中小学校全部通过贯彻语言文字法情况专项督查,建成“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到2015年,80%的乡镇通过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建成“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乡镇”。
  二、基本标准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
  1.单位领导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融入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和业务管理之中,责任明确,要求具体,可操作性强。
  2.重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开展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宣传周活动,干部职工语言文 字规范意识强。
  3.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能熟练使用普通话,达标率高。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以及外文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
  4.重视本单位语言文化建设。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以“我们的节日”、“中华诵”等为主题,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等活动,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国民文化素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火车站,各区语委。
   (二)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区
  1.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中的名称牌、街巷牌、站名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用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以及外文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准确。 
  (责任部门: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语委)
  2.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市社区把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融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每年举办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宣传周活动。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规范、准确,普通话基本普及,社区语言生活和谐。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 日,广泛开展“我们的节日”、“中华诵”等主题活动,形成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群众文化素质的浓郁氛围。 
  (责任部门:市文明办,各区语委)
   (三)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乡镇
  1.乡镇领导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落实政府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方面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联络人员,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基本形成。
  2.把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融入乡镇精神文明建设中,每年举办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宣传周活动。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以“我们的节日”、“中华诵”等为主题,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等活动,形成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群众文化素质的浓郁氛围。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水平显著提高。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达标,农村青壮年能比较熟练地使用普通话。乡镇机关公文以及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中的名称牌、街巷牌、站名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用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准确。
  (责任部门:各有关辖市、区语委、文明办)
  4.乡镇辖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达标,通过语言文字部门组织的贯彻语言文字法情况专项督查。 
   ( 1 )学校领导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人员来保证法律规定的“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落到实处。
  ( 2 )教职员工熟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普通话水平达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法律规定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落到实处。
  ( 3 )加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注重“听、说、读、写”训练。学生普通话水平至少相当于三级甲等,规范汉字应用、书写水平较高,熟练使用汉语拼音,法律规定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落到实处。
  ( 4 )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在传播与弘扬中华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将诵读、书写、讲解中华经典融入教育教学,广泛开展“我们的节日”、“中华诵”等主题活动,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 5 )校园内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 (牌)等用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以及外文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各有关辖市、区语委、教育局)
  三、组织实施
  1.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苏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职责,“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创建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分级组织,分工负责。市语委、市文明办对本市创建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协调,市文明办将创建结果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社区、乡镇)的条件之一;市语委有关成员单位和辖市、区语委、文明办分别对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地区创建工作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2.“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创建工作认定程序是:单位、街区、乡镇、学校自评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辖市、区语委评估,市语委、市文明办抽查,省语委、省文明办认定并颁牌。 
  ( 1 )对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的评估,原则上由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语委、市文明办组织专家实地抽查,省语委派观察员进行督查。
  ( 2 )对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区的评估,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语委和文明办负责组织,市语委、市文明办组织专家实地抽查,省语委派观察员进行督查。
  ( 3 )对乡镇辖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贯彻语言文字法情况的专项督查,由辖市、区语委联合督导室负责组织,市语委派观察员进行督查。省语委组织专家实地抽查,对合格者授予“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
  ( 4 )对乡镇辖区内学校均获得“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称号的乡镇,可以申报“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乡镇”评估。评估由辖市、区语委、文明办负责组织,省、市语委通过审核资料、实地抽查、派观察员等方式进行督查。 
  四、加强领导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语委、文明办、市语委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开展“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创建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苏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实施规划,及早动员部署。要坚持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语言文字管理体制,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注重均衡发展、整体推进,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要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先进经验,不断形成激励机制,使其在实施“十二五”规划、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省、市语委将对推动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成员单位和辖市、区语委予以奖励。  
  请各辖市、区语委、市语委有关成员单位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创建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领导、责任部门以及创建计划等)报市语委办公室(地址: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1号楼B座1802室,电话、传真:85681355,邮箱:czjhxy@126.com,联系人:花向阳)。
  附件:
  1.江苏省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考核办法
  2.江苏省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区考核办法
  3.江苏省乡镇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考核办法
  4.江苏省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乡镇考核办法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附件: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