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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用材料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6-0018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6〕282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6-12-09 公开日期:2016-12-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用材料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用材料管理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6〕282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用材料的管理,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根据《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临床诊疗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用材料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临床使用规范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药品的临床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根据药品使用说明合理用药,同时引导医务人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充分考虑药品、医用材料的疗效与成本比。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用材料的临床使用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扩大药品、医用材料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范围,对主要治疗成份属于同类或具有基本相同药理作用的药品,临床治疗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同时使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其中,对限三级医院使用的抗生素,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书面记录;对仅限住院患者使用的,门诊不得使用,其中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对使用预防或治疗相关主药的毒副作用的药品、有助于疾病或功能紊乱的预防或治疗的药品(以下简称“辅助药品”),严格进行管理。其中,住院病人使用辅助药品,原则上应在长期医嘱中开具,且在病程记录中分析使用适应症与指征,并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对同一住院病人同一次住院期间,原则上辅助药品使用不超过2种,同类或具有基本相同药理作用的注射剂药品使用周期(含交替使用情形)最长不超过10天(药品说明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对因病情需要,超治疗常规、超种类、超疗程等特殊情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结合医疗卫生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在病历资料中留存备查。对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或记录不全的,涉及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结付范围。

    二、加强医保监管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相关辅助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明确重点管理的辅助药品品种,根据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对增强组织代谢类、扶正活血类、神经营养类、维生素类、电解质类、自由基清除剂、免疫调节剂、新型糖类输液类、肠内外营养类等药品加强管理,并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规范本院相关药品的使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材料目录库,由专职科室、专人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清晰可查:维护临床使用的各类医用材料的品名、特性、规格等基础信息;做好医用材料的进销存管理,记录医用材料的数量、价格及出入库时间等内容,并留存相应的发票与随货同行联;做好医用材料的医保编码比对工作,不得随意扩大项目内涵收费、套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另临床使用植入性医用材料,应按相关规定,将医用材料的身份识别码粘贴在病历中,保存备查。对在病历中未粘贴医用材料识别码涉及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结付范围。

    (三)人社、卫计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药品实际使用情况、临床医学专家意见以及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相关药品重点监控范围。药品重点监控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临床使用、药品变更等情况,适时增减,并及时通报使用排名靠前品种,市本级首批药品重点监控目录(注射剂)详见附件。同时,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各类药品、医用材料的规范性与合理性进行抽样审核,对不符合使用规定、诊疗规范的药品和医用材料不纳入医保基金结付范围。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本级首批药品重点监控目录(注射剂)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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