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5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5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718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83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590元。
3.缴存比例。
2015年度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4.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仍为15%。
5.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5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方式
1.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尚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缴存单位,请登录常州公积金网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开通单位网上业务手续。
2.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
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汇缴托收单位在规定时间未主动办理基数调整的,将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进行调整,其中,职工低于2015年度缴存基数下限的将由公积金中心上调至2015年缴存基数下限标准,高于下限标准的保持原缴存基数不变。
六、符合《关于降低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09〕3号)规定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相关手续。
2015年6月24日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是每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常规工作。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份,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现对我市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2015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需参加2015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关于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5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由于本次实施基数调整前,我省人社部门尚未出台新一年度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统计部门也未出台新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因此本年度继续采用“定比”的方式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及周边城市做法,确定缴存基数的增长比例为10%(略低于去年12%),即缴存基数上限为1718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为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83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590元。
3.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政策没变。2015年度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仍为15%。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三、关于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5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调整方式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方式有两种:
一是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二是对于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依然可以在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单位经办人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拷贝单位缴存数据,并按规定填报后交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五、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汇缴托收单位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尚未办理基数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缴存基数低于2015年度缴存基数下限的职工自动上调缴存基数至下限标准,高于下限标准的将保持原缴存基数不变。
2、符合《关于降低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09]3号)规定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手续。
3、尚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缴存单位,请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或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开通单位网上业务手续。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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