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9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263”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全市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城镇人口密集区,按照国家统计局《2016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3位城乡分类代码进行鉴别,原则上主城区(111)、城乡结合区(112)、镇中心区(121)、镇乡结合区(122)、特殊区域(123)均属城镇人口密集区(专业化工园区、集中区除外)。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或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
三、进度安排
2018年3月底前,开展调查摸底评估。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常政传发〔2018〕57号)工作部署,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调查,摸排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造册。
2018年6月底前,结合全市“263”减化、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对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不符合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科学评估其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制定搬迁改造行动方案。
2018年9月底前,对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但经评估不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退出。
2018年年底前,对无力改造、整治无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关闭;对具备整治提升条件的,启动就地改造或搬迁。
2020年年底前,完成就地改造或搬迁,对不能按时完成就地改造或搬迁的企业实施关闭。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每季度末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改造完成后要组织审核验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经信、环保和安监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
(三)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督促搬迁改造企业落实好搬迁改造资金,提前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落实好职工分流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系列问题。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全面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安全环保政策,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着力营造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百姓满意的良好氛围,确保大局稳定。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宣传渠道,采取树典型、安全宣传、公益宣传等方式,正面引导和典型曝光相结合,强化警示教育,营造客观公正、积极向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氛围,大力宣传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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