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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各辖市(区)公安(分)局,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辖市(区)城管局,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将《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8日
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升道路通行条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分析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开展交通影响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路网等内容,且对区域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交通影响分析。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开展交通影响分析的,应当开展。
第七条 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的规模、指标达到附表启动阈值的,或新建、改建、扩建交通、水利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区域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发生重大调整对区域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开展。
第八条 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同步开展,均确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与分析的,可以合并开展。
第九条 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开展。
交通影响评价一类区内改建、扩建项目,涉及交通规模增量较大的、或对周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修缮、整治类项目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对区域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开展。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分析、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由相关单位组织编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规模较大或对区域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和本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的规定,报告数据应当真实全面,分析应当科学合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适用的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和技术参数。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分析应当对交通供应、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等进行互适性分析,对规划用地布局、开发强度以及相关指标进行校核修正,交通影响分析作为交通分析篇章纳入规划编制成果。涉及大型医院、教育园区、物流园区、交通枢纽等对区域交通有重大影响的设施,应当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交通需求和周边交通设施支撑能力等要素进行综合研究,并对项目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交通组织、设施配套等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议,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对项目周边道路交通运行、出入口布置、内部交通组织和停车配置需求与布局等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改善措施与建议,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分析应当纳入规划编制成果一并组织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
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与方案一并上报审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对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具有交通规划专业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设有交通规划相关专业的院校,具备交通规划设计专业技术力量,方可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进行评估和行业信用管理,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交通影响评价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出具虚假的分析结论或者分析结论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0日。
附表: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附表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建设项目 类别 |
代码 |
启动指标 |
单位 |
区位 |
|
交通影响评价一类区 |
交通影响评价二类区 |
||||
住宅 |
T01 |
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15 |
≥25 |
商业 |
T02 |
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3 |
≥6 |
服务 |
T03 |
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3 |
≥6 |
办公 |
T04 |
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3 |
≥6 |
场馆与园林 |
T05 |
机动车位 |
个停车位 |
≥300 |
≥500 |
医疗 |
T06 |
机动车位 |
个停车位 |
≥300 |
≥500 |
学校 |
T07 |
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
应编制 |
应编制 |
|
交通 |
T08 |
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 大型仓储设施 |
应编制 |
应编制 |
|
工业 |
T09 |
机动车位≥300个的企业研发类工业项目应编制 |
|||
混合 |
T10 |
建筑面积或(机动车位)≥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T01~T09)的启动阈值 |
注:①交通影响评价一类区和交通影响评价二类区的范围划分详见《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②建设项目分类详见《常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③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