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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索 引 号:6960.61306284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信息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常政发〔2021〕15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2021-03-31 公开日期:2021-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具体范围

(一)I类区域

1. 港城大道(S122)、江宜高速(S39)、长虹西路、省道239(S239)、环湖西路、常合高速(S38)、沪蓉高速(G42)及常州市与江阴市边界合围区域;

2. 金坛区:省道240(S240)、省道340(S340)、省道241(S241)、钱资湖大道合围区域;

3. 市区各港口码头;

4. 常州奔牛国际机场。

(二)II类区域

国道346(G346)、省道239(S239)、常合高速(S38)、国道312(G312)至常州市与无锡市、江阴市东部边界合围区域中除I类区域以外部分。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I类区域内所禁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中国Ⅱ阶段(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II类区域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中国Ⅰ阶段(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

三、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情况纳入使用单位的信用评价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牌登记、排放阶段认定和监督抽测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园林工程工地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等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机械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常州奔牛国际机场负责机场范围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各辖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溧阳市可参照划定禁用区。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发〔2019〕52号)不再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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