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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常州市市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22-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管〔2022〕11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22-06-16 公开日期:2022-07-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防范社会组织领域风险,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经决定,在我市市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
关于开展常州市市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常民管〔2022〕11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防范社会组织领域风险,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经决定,在我市市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检查任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请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型)对是否存在以下违反非营利法人要求的行为,进行对照检查:

1.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2.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3.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4.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5.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6.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7.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8.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9.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10.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11.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12.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认真进行对照整改,通过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程序,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完善财务核算、支出管理、活动管理、投资管理等各项制度,牢固树立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防范化解违规风险。可采取以下规范管理举措:

1. 存在对照检查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 存在对照检查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 存在自查整改内容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自查并进行规范管理,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改进措施。同时,请各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czmzsgc@163.com)向我局报送《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具体见附件)及相关情况说明。我局将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在2021年度检查中对本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

联系方式:常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85681591,邮箱:czmzsgc@163.com。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

常州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问题情形

是否存在

是否整改

1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2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3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4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5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6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7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8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9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10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11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12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改进情况或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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